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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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30•【文号】文非遗函〔2017〕1027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非遗函〔2017〕1027号闫冰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的提案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现答复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是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活态呈现的主体内容。

提高非遗传承发展水平,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

近年来,文化部不断深化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坚持“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的指导思想,坚持“在提高中保护、非遗融入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工作理念,以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为重点,积极稳慎开展探索,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您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些已实施,有些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关于加强非遗保护的重点与优先项目选择(一)关于做好不同等级非遗的申报与收录工作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确认和保护制度。

到2016年底,国务院批准公布了4批共1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了13087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也都公布了当地的非遗代表性项目。

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实现了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有效保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健全我国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修订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细化认定和申报规定,秉持精准施策、精确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我国非遗保护水平。

(二)关于抢救濒危遗产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文化部对非遗资源的普查、记录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丰厚成果。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冀文社字〔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广新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及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调查显示,我省绝大多数地方和项目保护单位能够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较好地发挥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但也发现个别地方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保护单位将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少数地方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不及时,效率低,极个别地方没有全额拨付等,给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及传承人传习等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办财务发[2009]2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严格遵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二、严格把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一)国家级名录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并世代相传的,与其生产、生活、精神有关的文化传统,涵盖民族、地区、社会各个方面的特点。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文化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因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汇总、分配以及监督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三、资金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捐赠。

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旨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能够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

四、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支持,包括活动组织、培训、传习等。

2. 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包括建筑、器物等的修复工作。

3.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调查,包括文物考古和历史文献等的研究工作。

4. 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选拔。

5.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推广,包括展览、演出、出版物等的制作和推广。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任何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申请者需填写详细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申请书将经过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评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成果呈现和验收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民族传统、文化习俗、表演艺术、口头传统、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和实践技艺等形式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

作为我国宝贵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文化的交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衰退甚至消亡的危险。

因此,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制定非遗资金实施方案,加大对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

1.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力度,将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非遗项目的资助。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培训、保护、传承和展示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持续发展。

2.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爱好者和企业家参与到非遗项目的资金捐赠中来,通过设立非遗基金会或者非遗保护基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于资助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资金使用。

1.非遗项目保护。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保护规划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非遗项目传承。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传统技艺培训、传承人选拔、传统技艺传授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3.非遗项目展示。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展示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展览、演出、推广等方面,以扩大非遗项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资金管理。

1.专门机构管理。

设立专门的非遗项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非遗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2.监督机制建立。

建立非遗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包括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效益评估。

建立非遗项目资金的效益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方案。

五、结语。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文物局2018年12月29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教〔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代码:10000022Z22110800000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等。

具体金额等情况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4年转移支付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区域绩效目标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文化和旅游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财政部。

同时,强化预算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1.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省预算表2.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财政部2024年4月10日。

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最新

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最新

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最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变得愈发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实施非遗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金来源非遗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渠道。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遗保护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形成多方共同筹措资金的局面。

二、资金用途1.非遗保护项目资金支持。

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工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非遗传承人的培训、非遗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弘扬、非遗节庆活动的举办等。

2.非遗保护基地建设资金支持。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需要建设一批非遗保护基地,提供场所和设施支持非遗传统技艺的传承和展示。

3.非遗保护研究资金支持。

鼓励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对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研究,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三、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对于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加强监督和评估。

对于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效益1.促进非遗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通过资金的支持,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遗传统文化,使之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发展。

2.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

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更多地注重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非遗文化与现代产业的融合,推动非遗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3.增强国家软实力。

非遗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通过资金的支持和保护,可以增强国家的软实力,提升国家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总结非遗保护资金的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非遗保护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注重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和支持。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使用范围和管理程序,规范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2.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弘扬。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

2.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文物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评审等工作。

3.资金的使用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挪用。

4.负责申请资金和接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使用资金,并按要求提交使用报告。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1.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等方面的工作。

2.资金的使用可以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研究、专家评估、保护设施建设、传统技艺传承等。

3.资金的使用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展示和推广等工作。

四、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2.资金的审批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将申请资金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国家文物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国家文物局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资金的接收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业绩考核和奖惩。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文物局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创造性发展和价值传播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保护与管理机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承担,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具体事务。

该机构负责确定、认定、梳理和管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一)认定程序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由专门机构负责,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科学、公正。

2.申请者应当向专门机构提交认定申请,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专门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者通报,并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

4.认定结果应当在专门机构和相关机构间进行协商,最终确定。

(二)保护措施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保护与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2.保护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传承研究、教育推广、宣传展示、项目开发等。

3.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其正常传承和发展。

4.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条文的制裁。

四、文化载体及项目的动态管理(一)文化载体的登记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载体应当登记入册。

2.保护与管理机构负责文化载体的登记工作,登记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

(二)项目的申报与评估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持有人、群体或相关组织可以向保护与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的认定。

2.保护与管理机构将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持续管理和考核1.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认定项目的持续管理和考核工作。

2.对于管理不善、传承困境等问题突出的项目,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和帮助。

五、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度(一)绩效考核1.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演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条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省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2.08.02
•【字号】冀财教[2012]111号
•【施行日期】2012.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2]111号)
财政局、文化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申报单位资质等要求,做好项目和经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对当地(含财政直管县)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时拨付,严禁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
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文化厅备案。

附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文化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非遗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非遗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财务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文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资金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和推广;(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设施建设及维护;(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和奖励;(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交流和宣传品制作;(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他相关保护活动。

第六条财务管理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财务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资金预算,报同级文化、财政部门审核;(二)同级文化、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资金支持额度,签订项目协议;(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协议,合理使用资金,定期向文化、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四)文化、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资金决算,报文化、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资金监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二)文化、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修复和传承文化遗产而建立的资金支持体系和保障机制。

1. 政府投入资金:政府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会安排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工作。

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2. 捐款和赞助: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捐款和赞助等方式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可以捐赠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项目,也可以提供资金赞助文化活动和展览等。

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赞助行为。

3. 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资助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项目。

这些基金通常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设立,通过基金的运作,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能够持续进行。

4. 国际合作与援助:一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通过援助项目和合作项目来支持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这些援助项目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专业技术支持和培训等,帮助受援助国家提升文化遗产保护能力。

5. 文化遗产保险:文化遗产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通过购买保险,可以获得对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费用的赔付,在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和保护。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制度安排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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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 月 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第九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各省(区、市)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月 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 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 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文化部 年 月 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申报书
附件 :
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
总表
注:此申报汇总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 :
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

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请在项目名称前用“★”标明
注:此申报汇总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申报单位公章:
注:此申报表由申报单位填报。

附件 :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注:此申报书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申报书申报单位公章:
请填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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