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临时工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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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本所临时用工管理,做到合法用工、合理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条件

第一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由本所统一安排体检)。

第二条、下岗职工须持有原单位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技术岗位的临时工须持有相关岗位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用工程序

第四条、各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报送办公室。

第五条、用工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各部门方可聘用,招聘完成后用工部门将《临时用工审批表》、临时工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时间为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并于合同期满前五天商定续签或终止合同事宜。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所、用人部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因失职给本所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资待遇

第八条、临时工的工资实行日计月发的工资制度。

第九条、临时工所需经费由各用人部门支付,无经费来源的部门由本所支付。

第十条、本所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1)失业人员保险费用中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本所从其工资中扣

除,连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交至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缴纳。

(2)下岗人员的保险费用随工资发放到本人,由其通过原单位按规定缴纳。

四、附则

第十一条、各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用工程序擅自使用临时工的,需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各用工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纪律教育,加强考核管理,履行双方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办公室对各部门用工情况和临时工工作情况有监督权、考核权。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临时用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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