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整顿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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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整顿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城管局
•【公布日期】2011.10.19
•【字号】银价发[2011]53号
•【施行日期】2011.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整顿规范机动车停
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银价发[2011]53号)
各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和个人:
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无权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改变收费时段。

近一个时期,我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混乱,乱收费现象突出,已引起广大车主强烈反映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银川市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城市管理局决定联合对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进行集中整顿规范,现就整顿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范围
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地上、地下停车场、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收费停车场、大中型货运物流停车场、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及住宅小区等各级各
类经营性停车场(点),均属于这次整顿规范的范围。

二、整顿规范的内容
㈠实行“两证一牌”制度
1、收费停车场须持公安部门开设停车场备案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川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
2、停车场收费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收费员岗位资格证书》。

收费员须佩戴《收费员证》收费;
3、停车收费标准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树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标准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㈡明确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银川市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执行银价发[1997]85号文件规定标准,中小型汽车白天2元/4小时以内,3元/4小时以上,20点到次日晨8点5元/次。

跨时段停放,其中夜间时段停放两小时内的收取3元,两小时以上按夜间时段计次收费。

停放超12小时以上的累加两个时段收费。

昼夜停放最高收费8元,包月双方协商。

住宅小区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货运停车场等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㈢加强停车场的管理和设施建设
停车场产权单位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严格承包纪律。

有条件的停车场要安装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配备手持计费器。

所有停车场在实行计时收费时,须出据计时凭证和合法票据,规范经营。

三、整顿规范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整治,以社会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兼顾其他各类停车场,从10月20日起到年底结束,整治分为二个阶段进行,即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整改。

㈠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0月20日-11月10日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照整顿规范的内容进行自查,擅自改变收费时段、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
费的立即纠正。

手续不齐全的,到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具体办理的程序:《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岗位资格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公示牌和停车标示牌。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到银川市物价局价格协会(行政中心西侧楼316办公室电话:6888913)对场(点)和收费员进行登记,以便制作公示牌及《收费员证》。

㈡重点检查阶段:11月11日起至年底,市物价局联合公安、工商、税务、城管部门分别对全市各类停车场进行检查。

对私设收费停车场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和使用假发票、冒用他人发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屡查屡犯和多次教育不改的,吊销相关证照。

停车场收费事关群众利益,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各职能部门和停车场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氛围和广泛的参与程度,使这次集中整顿收到预期效果。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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