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学“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学教育优质、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学校管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中学教育全面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学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即学校中设立学校校长、教师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的机构,实行集体决策、共商共治、责权统一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第三条中学“三重一大”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学校与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协同发展,实现学校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效果的双赢。
第四条中学“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依法治校、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统筹协调学校各项事务的开展,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教师代表大会是教师和学校沟通、协商、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教师代表大会代表教师的意愿,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与学校沟通、协商、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生的意愿,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是学校与家长沟通、协商、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的意愿,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校校长
第九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承担学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责任。
第十条学校校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党的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高尚的教育情操和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学校校长的任职和解聘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学校校长应当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听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的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校长应当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学校校长应当加强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教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教师代表大会是教师与学校沟通、协商、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承担教师的代表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教师代表大会的成员由学校全体教师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教师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教师代表大会可以对学校的工作提出监督和评估,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十九条教师代表大会主席由教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召开教师代表大会,代表教师的意愿向学校校长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与学校沟通、协商、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承担学生的代表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成员由学生选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学生权益和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可以对学校的工作提出监督和评估,对学生权益保障和学校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生的意愿向学校校长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五章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家长委员会是学校与家长沟通、协商、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承担家长的代表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家长委员会的成员由家长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家长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家校合作和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学校的工作提出监督和评估,对家校合作和学校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主席由家长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代表家长的意愿向学校校长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六章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中学“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保障其科学、公正、有效。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实施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教师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应当对学校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长应当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反馈学校的工作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故意违反或不履行中学“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学校校长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十六条鼓励教师、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中学“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对于优秀的校长、教师、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校校长应当定期向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学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如果需要修订或解释,应当经过学校校长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