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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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0
•【字号】河东政办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
管理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2021年4月10日
附件1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
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时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
各部门、各街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安排,坚决抓好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文件明确要求区级层面制定配套文件的,起草单位要及时组织研究,一般应在区领导同志签批后1个月内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代拟稿,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
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件未要求区级层面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及时组织有关责任单位逐项梳理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报区政府审定后,逐项抓好贯彻落实,不能打折扣、搞变通。
二、大幅度精简文件
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以及区委有关要求,从区政府层面做起,层层严格控制发文,大幅度减少各类文件数量。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件要重实际、讲实效,不得简单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精简文件的标准和尺度,完善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一般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
义发文:事项比较具体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事项比较重要,但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有发文惯例但现阶段相关问题不再突出,发文必要性不强等。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
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或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不予发文。
不得变相以“白头”形式发文。
各部门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要严格进行自查,确保发文依据充分,不得随意提高发文规格。
三、严格规范报送公文
(一)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要按规定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名义向政府报文,不得交叉报送公文;部门管理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向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向政府报文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
(二)规范拟制报送公文。
各部门、各街道报送区政府的正式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报送公文质量和时效负总责,要确保公文内容成熟、程序严谨、科学合理、准确规范,特别是要排除“钉子”“地雷”“陷阱”,不留隐患。
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要切实提高质量,对标对表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内容务实管用有创新性,应当载明充分的发文理由和依据、发文形式建议,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内部合法性审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
要科学确定密级、公开属性和发文范围,能公开的公开,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说明理由,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如以纸质文件形式报文,须同步报送电子版文件,涉密文件须刻制光盘报送,并确保内容一致。
各部门、各街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对上会和发文的必要性进行严格自查,提出明确依据,对文件内容充分研究论证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认可后,向区政府报送正式公文。
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进行统筹研判,对是否上会和发文提出明确意见,并进行综合审核审修后履行报批程序。
除确需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情况沟通件和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敏感绝密事项、特别紧急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各部门、各街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或事项要做好汇报材料起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严把关签字后作为上会请示文件必备附件一并报区政府。
汇报材料要重点突出、直奔主题、言之有物、文字精炼,着重阐述重大事项、重大改革、重大矛盾分歧点、重大调整变化点等,一般的过程性内容尽量简化。
(三)提高公文报送时效。
各部门、各街道要切实增强时效观念,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为区政府研究审议决策预留足够时间。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起草单位报文预留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报请区政府审定的事项,起草单位报文预留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及时报送。
报送紧急公文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报送时应附急件情况说明。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稿,起草单位一般要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报送修改情况说明,需作较大修改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作重大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并尽快报送,急件按时限要求报送。
四、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一)提高文件起草质量。
各部门、各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对标对表上级文件,确保起草的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论证,在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等方面紧密结合我区实际,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出实招、硬招、新招,确保目标积极、措施可行。
切实改进文风,坚决压缩文件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务求“短实新”,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综合报告类文件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类文件一般在3000字以内。
(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起草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主动征求意见并吸纳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意见有分歧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起草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逐级上报协调。
有关单位回复意见,除起草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本单位名义书面回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有关单位要提前与起草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间及方式。
各级办公室在文件审核办理过程中,可视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及时反馈。
(三)高效规范办理文件。
区政府对各部门、各街道的请示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的重大难点问题也要予以回复、作出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请示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应当按时答复。
对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办公室要严格进行发文把关,控制发文规格,科学确定发文形式,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时效关,规范标注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和公开属性,在确保文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理。
对报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区委办公室做好办理工作;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严格审核,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领导同志审批后提请区委审定。
(四)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各部门、各街道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将文件送审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确认合法有效后报送区政府。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应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区政府以及经区政府同意由其办公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区政府制发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确有必要的,政府办公室应按照程序规定送相应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五、加强文件发布
(一)及时发布报备。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及时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部门及时印发经审议通过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做好文件公开发布工作。
区政府文件在河东政务网公开发布后,各部门、各街道要视同正式印发的公文,抓好贯彻落实。
(二)做好解读评估。
各部门、各街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需进行政策解读的文件及时做好解读工作,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材料应全面、准确、详尽,注明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由该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
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解读时,着重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等。
要及时了解掌握文件贯彻实施的情况和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估工作。
六、加强组织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公文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其他负责同志加强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文件质量和时效。
各单位办公室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具体职责,认真做好公文审核工作,深抠细究、仔细校核,全面统筹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埋钉子”“留尾巴”“超时限”等突出问题,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高效签批公文,并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切实当好参谋助手,提高以文辅政水平。
(二)严肃督促问效。
各部门、各街道要严格落实公文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报送公文的质量和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各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进行督促问效,对“逼宫式”报文、“陷阱式”报文、请示依据不充分、报文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文件代拟稿质量不高等情形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绩效考评分数。
对各部门、各街道公文报送质量、时效出现明显问题并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存在“钉子”“地雷”“陷阱”等严重问题的,不定期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情况,并向各部门、各街道通报。
(三)加强工作力量。
各部门、各街道要选配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理论素养高、文字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公文办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有效保障。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严更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公文审核办理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和讲评指导,有效提高区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
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基层减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会议设置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关方面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
会议一般于每年全区“两会”前召开1次,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
(二)区政府党组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讨论通过党组重要文件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重要事项。
会议成员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
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会议可邀请非区政府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列席。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
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文件、请示报告事项;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审稿或代拟稿;讨论和决定需由区政府批准或上报的规划、计划;讨论和决定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有关单位及人员奖励、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财政资金及限额以上预算外资金使用等事项。
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政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其中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的议题出席人数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除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的议题外,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关方面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视情况安排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
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列席。
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
(四)区长办公会议。
研究和审议重要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大额财政资金等专门具体的工作事项;研究和审议涉及范围相对较小或根据工作需要暂不宜公开的事项等。
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关方面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视情况安排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会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
(五)全区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
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部署推动重点工作。
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或出席,根据工作需要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可安排区有关单位、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六)区政府专题会议。
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可安排区有关单位、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会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
二、规范会议研究事项
(七)传达学习贯彻有关会议事项。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和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要会议和专题性会议、重要文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市党代会、市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有关会议精神;区党代会、区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有关会议精神。
(八)重大决策事项。
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政府规章草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定和调整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等重大政策措施;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安全生产、退役军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改革重点领域及事宜;根据文件规定,需报请区委常委会审议事项。
(九)重要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励事项。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区政府各部门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作出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奖励。
(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项目;与外省市区协同发展、对口合作(支援、帮扶)方面的重大项目;涉及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民生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赛事活动和大型会展论坛活动等项目;改革重点领域及事宜。
(十一)大额财政资金使用事项。
按照《河东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管理规定》(2017-08号)对财政资金拨款进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大额资金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规范会议程序
(十二)坚持集体决策。
对于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区委重要工作要求,及时安排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落实。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以及需上报的重要事项,须安排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十三)严格议题审批。
需区政府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相关部署要求,应按事项所属领域,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上会建议和贯彻落实意见,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
需区政府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工作牵头单位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请示,说明事由,提交相关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审核,报相关副区长审阅,同意后报经区长批准同意后确定为议题。
否则一律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安排。
(十四)加强审核论证。
由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提请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充分研究论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对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申报部门进行文字审修,由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审核。
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或特别时期紧急政策措施以外,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