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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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本规程合用于我矿二水平快速行人通道无轨胶轮车驾驶员作业及维护保养;
第 2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 A 或者 A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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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普通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第 4 条、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第 5 条、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瓦斯自动报警仪;
第 6 条、启动前的检查:
( 1 )、外观检查,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
( 2 )、消焰器清洁检查,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
( 3)、发动机油位检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志位;
( 4 )、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
( 5 )、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
( 6 )、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
( 8 )、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累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
( 9 )、检查瓦斯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 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禁固状况;
( 11 )、检查启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
第 7 条、启动后的检查:
( 1 )、用油尺检查传动油箱位,如偏低,则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志位;
( 2 )、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者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
( 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及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规定;
( 4 )、检查喇叭;
( 5 )、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
( 6 )、检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
(7)、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做及时处理;
( 8 )、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者异响;
( 9 )、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
(10)、检查前进/后退控制杆是否灵便可靠;
第 8 条、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
( 1 )、将启/停开关打到启动位置,将挡位打至 1 档;
(2)、将前进/后退打至中间位置;
( 3)、按下启动按钮,启动发动机;
(4)、如果启动失败,需重新按下启/停开关,使机器处于住手状态 15 秒后,重新启动。

( 5 )、启动发动机后必须检查各仪表及保护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第
9 条、在完成启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 1 )、选择前进挡或者后退档;
( 2 )、选择第一档传动;
( 3)、对脚制动施加轻压,并松开紧急刹车制动闸;
( 4 )、踩油门以增大发动机速度,同时放松脚闸;
( 5 )、当选择高档时短暂释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脚踏压力。

当选择低档时,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脚踏压力;
( 6 )、惟独机车彻底住手时,才干改变其运行方向;
第 10 条、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第 11 条、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
副驾驶(跟车工)指挥;
第 12 条、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噪声大的地段或者遇有行人,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或者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号,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 13 条、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 50 米以上;
第 14 条、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按照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做好车辆正常保养;
第 15 条、当瓦斯浓度超标时,应即将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有害气体不
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
第 16 条、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第 17 条、车辆会车:
( 1 )、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 5km/h 内;
(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 0.5 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的原则;
( 5 )、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 6 )、对会车地点要统一编号,便与司机、调度之间统一协调调派;
第 18 条、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 5km/h。

在正常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 25km/h;
第 19 条、我矿使用的车辆为乘人车辆,不具备运送物料和设备配件,严禁人货同行;
第 20 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 )、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并有可靠自锁;
( 2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 3)、所带工具及零件在车内要有可靠固定,不得随意滑动;
( 4 )、车辆在运行中和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者车内行走、站立;
( 5 )、在车内要坐姿端正,不许打闹、高声喧哗,以免影响司机注意力;
(6)、上下车时严格执行我矿“准军事化”管理规定,排队上下车,严禁扒车、跳车不排队抢车,严格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原则。

第 21 条、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胶轮车运送材料时,必须考虑装载分量的均匀分布、运输路线状况、车内的可靠固定、车辆承载能力,要求制定专门措施,经相关部门和主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22 条、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第 23 条、严禁运送爆破材料,严禁运送氧气、乙炔;
第 24 条、停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在井下上下人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 1 )、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普通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者车队,通知其他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防车自滑措施;
第 25 条、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车辆。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
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方可拖车;
第 26 条、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式,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第 27 条、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严格执行“手指口述”操作法;
第 28 条、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挨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第 29 条、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
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蓦地释放;
第 30 条、司机操作中应做到:
( 1 )、加强车辆运行前的检查;
( 2 )、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类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
( 3)、车辆上坡不许曲线行驶,下坡时不许脱档滑行;
( 4 )、驾驶室内只允许乘坐正驾驶、副驾驶(跟车工),不允许乘坐他人;
(5)、严格执行我矿规定的等候地点人员上下车,不得随意、随时、随处
停车供人员上下;
第 31 条、胶轮车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 1 )、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
( 2 )、机油压力失压;
( 3)、发动机温度过高;
( 4 )、液压油温过高;
( 5 )、液压油油位过低;
( 6 )、尾气排放温度过高;
第 32 条、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区,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运行的前提下从事以下操作:
( 1 )、停机前使用停车闸停车,并通过操作前进/后退控制杆使发动机空转,缓慢地冷却;
( 2 )、检查启动压力表读数为规定值,如低于规定值,必须向系统充压;
( 3)、住手柴油机运行;
( 4 )、在关掉发动机后,应摆动方向盘释放液压系统的压力,直到转向压力表显示读数为零;
( 5 )、驾驶员在变速杆未打到空档位、机器未制动、发动机未停转、转向压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离开机器;
第 33 条、在 106 无轨胶轮车检修硐室和“五四”联络巷设置两个灭火点,并配置灭火器材;
第 34 条、严禁在井下储存无轨胶轮车燃油,燃油的加注由无轨胶轮车司机用专用油桶在当班加注,加注地点为 106 无轨胶轮车检修硐室;
第 35 条、油料入井与运输:采用专用油桶,专车运输,运送油料时南风井人车不得乘坐其他人员,等同“火工品”管理;
第 36 条、车辆中途故障的处理规定:
( 1 )、每台无轨胶轮车配带专用的挡车装置,在中途检修无轨胶轮车时必须用挡车装置将无轨胶轮车车轮挡住,防止无轨胶轮车下滑;
( 2 )、无轨胶轮车中途浮现故障需检修时,车上人员必须全部下车后方可检查故障进行检修;
( 3)、无轨胶轮车中途浮现故障无法检修需拖车时,必须加工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编制安全措施报相关部门及矿领导会签后方可执行;
第 37 条、对车辆认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 38 条、不能排除的问题向队部值班室汇报;
第 39 条、搞好车辆和周围环境卫生;
第 40 条、严格按照要求详细认真的填写各类记录,交接班时必须说明本班车辆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 41 条、能够处理及排除的问题、故障,未能及时排除解决的严谨交接班;
第 42 条、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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