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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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五城区的建筑工程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行以下施工时,方可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施工中,存在有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施工的。
(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中,因施工技术原因,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时间确需超过当晚22时施工的。
第五条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证明;
(五)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只涉及第五条第二项要求范围内的施工)。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禁止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类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夜间施工。
第七条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夜间作业:
(一)现场加工、绑扎钢筋;
(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
(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
(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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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现场内的土方挖运。
第八条市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
第九条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
第十条全市的中、高考期间,禁止任何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具体时间由市建委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市民,自觉地接受市民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确需连续施工超过3天的工程可续办一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应尽量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制止与工程无关的人为噪声,减少扰民。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伪造、涂改《夜间施工许可证》,或者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作业时间、内容范围进行夜间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由市建委依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该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施工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夜间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2002年6月9日印发的《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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