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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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1.21
•【文号】证监许可[2008]116号
•【施行日期】2008.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16号)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不超过200,000万元。

二、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三、自本核准批复下发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影响本次债券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核准批复自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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