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的
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车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颁布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剧增,大件运输需求越来越多。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放管服”工作改革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普通公路管养机构应按照有关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桥梁养护和管理,做好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工作,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普通公路管养机构所管辖路段发现有新增四、五类桥梁时,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函告省大件办有关情况,包括四、五类桥梁具体地点、病害情况、加固修复时限、绕行线路方案等,大件办在收函后应立即向社会公告并停止许可该路段的大件运输。

二、承运人提交大件运输申请后,省大件办对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车辆技术参数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三、承运人申请通行路线上没有四、五类桥梁、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含汽车-超20级),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或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含汽车-20级),车货总重不超过100吨,且净空要求满足通行条件的,省大件办无需征求相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公路管养机构意见,直接办理许可。

四、对车货总重超过120吨、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含汽车-超20级)的公路或车货总重超过100吨、通行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含汽车-20级)的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许可,大件办在受理申请后,应发函至所经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或管养机构征求意见。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管养机构收到大件办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管辖公路进行勘测、核对桥梁技术状况、验算桥梁承载能力,确定是否满足通行条件,并将结果回复省大件办。

不能满足通行要求的需提供依据,并提出需要采取的措施。

车货总重未超过200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车货总重超过200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普通公路管养机构对通行大件运输车辆进行道路勘测、桥梁技术状况复核、验算所需费用,属收费经营公路的在通行费中列支;属公益性普通公路的,通过预算纳入公路管养经费。

六、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5月22前将本单位负责大件运输的总协调人员信息(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报省大件办。

省大件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廖琦*************,邮箱:****************;
吴娟娟*************,邮箱:***************。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