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等与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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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等与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9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7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锐
【审理法官】何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尹子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黎存存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子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黎存存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子殊黎存存
【代理律所】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翰宏业委会于2020年6月1日任期届满,而新一届业委会尚未产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行为能力第三人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翰宏业委会于2020年6月1日任期届满,而新一届业委会尚未产生。

因此翰宏业委会目前无法形成有效的团体意思,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据此,翰宏业委会现阶段不具有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翰宏业委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0:54: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5月20日纳帕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7人。

2014年6月,小汤山镇政府对该业委会办理了登记备案。

《翰宏花园(纳帕溪谷)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5.1规定,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以备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无需另行选举而补足。

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候补委员的任期,为被替补的委员的剩余任期。

5.4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名委员任期不得超过6年,可连选连任。

2020年7月11
日,小汤山镇政府向翰宏业委会发出督促函,告知本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已经任期届满,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届业委会应当提交书面换届申请书,向小汤山镇政府书面报告任期届满以及请求小汤山镇政府组织换届小组事宜。

限10日内向小汤山镇人民政府提交请求换届申请书,过期未提交的,小汤山镇政府将依法组织选举换届工作。

另查,翰宏业委会提交的《民事诉状》上加盖的公章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有效期限2014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翰宏业委会于2020年6月1日任期届满,而新一届的业委会尚未产生。

因此,翰宏花园业委会现阶段不具有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翰宏业委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翰宏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翰宏业委会任期于2020年6月1日届满,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并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委员会的委员才存在任期限制。

1.业委会印章上记载时限,并非翰宏业委会这个组织存在的时限,不能据此否定翰宏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2.委员均在任期内,可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次,2016年12月26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共同表决作出《2016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决议》,决议增补甄源泰、金谊、王耀国、张英剑4名业主为业主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翰宏业委会向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汤山镇政府)提交备案事项变更申请,但小汤山镇政府未备案。

第二次,2019年12月8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作出《2019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决议》,决议增补王春生、吴允、左罡三位业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2019年12月30日,翰宏业委会向纳帕物业公司提交了《备案事项变更单》及《2019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决议》,请求对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但小汤山镇政府未进行备案。

二、一审裁定认为翰宏业委会任期已
于2020年6月1日届满,不能再以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依据纳帕小区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委员均在任期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是否备案不影响诉讼资格。

未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依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翰宏业委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等与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
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73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翰宏花园小区。

负责人:王春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翰宏花园会所内。

法定代表人:焦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存存,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路9-甲1号。

法定代表人:彭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翰宏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帕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6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翰宏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翰宏业委会任期于2020年6月1日届满,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并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委员会的委员才存在任期限制。

1.业委会印章上记载时限,并非翰宏业委会这个组织存在的时限,不能据此否定翰宏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2.委员均在任期内,可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次,2016年12月26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共同表决作出《2016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决议》,决议增补甄源泰、金谊、王耀国、张英剑4名业主为业主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翰宏业委会向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汤山镇政府)提交备案事项变更申请,但小汤山镇政府未备案。

第二次,2019年12月8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作出《2019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决议》,决议增补王春生、吴允、左罡三位业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2019年12月30日,翰宏业委会向纳帕物业公司提交了《备案事项变更单》及《2019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决议》,请求对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但小汤山镇政府未进行备案。

二、一审裁定认为翰宏业委会任期已于2020年6月1日届满,不能再以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依据纳帕小区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委员均在任期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是否备案不影响诉讼资格。

未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依
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翰宏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1.判令纳帕物业公司立即退出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小区;2.判令纳帕物业公司移交全部物业共用部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业主公用设施、场所、场地;3.判令纳帕物业公司移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七十一条规定的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4.判令纳帕物业公司结清预收、代收的相关费用;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纳帕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5月20日纳帕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7人。

2014年6月,小汤山镇政府对该业委会办理了登记备案。

《翰宏花园(纳帕溪谷)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5.1规定,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以备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无需另行选举而补足。

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候补委员的任期,为被替补的委员的剩余任期。

5.4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名委员任期不得超过6年,可连选连任。

2020年7月11日,小汤山镇政府向翰宏业委会发出督促函,告知本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已经任期届满,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届业委会应当提交书面换届申请书,向小汤山镇政府书面报告任期届满以及请求小汤山镇政府组织换届小组事宜。

限10日内向小汤山镇人民政府提交请求换届申请书,过期未提交的,小汤山镇政府将依法组织选举换届工作。

另查,翰宏业委会提交的《民事诉状》上加盖的公章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有效期限2014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翰宏业委会于2020年6月1日任期届满,而新一届的业委会尚未产生。

因此,翰宏花园业委会现阶段不具有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
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翰宏业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翰宏业委会于2020年6月1日任期届满,而新一届业委会尚未产生。

因此翰宏业委会目前无法形成有效的团体意思,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据此,翰宏业委会现阶段不具有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翰宏业委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何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保峰
书记员范慧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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