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_丁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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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6期2007年12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 f Zhengzhou Institute o fA e ronautica l Industry M anage m en t(Soc ial Science Ed iti on)V o.l 26N o .6
2007.12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丁亚婷(1978-),女,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
丁亚婷1
,吴义龙
2
(1.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郑州 450003)摘 要: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从/快乐0和/痛苦0的人性基础出发,指出一切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禁止的恶,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而立法的方法首先是要考虑/行为的危害0,这种危害体现在结果、行为造成的痛苦或恶之中。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恶;幸福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1750(2007)06-0136-03
杰里米#边沁,现代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在其代表作5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6一书中,边沁全面地运用了功利主义原则,对刑事立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作出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尽管功利理论并非边沁首创,因为他承认爱尔维修和贝卡利亚是他最重要的先驱;也尽管功利主义原则备受非议,其中以马克思的
批评为最,/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0,但边沁所提出的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立法改革,被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称之为/准确地回应了时代的需要0。

他所创立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对英国的刑法改革运动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也成为在全世界刑法理论宝库中受到广泛推崇的重要财富。

一、作为哲学基础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这些学说被通称为/目的论0,或者是/效果论0。

功利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

他认为人的幸福就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我们说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0。

19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进一步强调,/肉体的感受性乃是人的唯一动力0。

而功利主义的基本格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则是由近代刑法学的创始人贝卡里亚在其名著5论犯罪与刑法6中提出来的。

尽管这一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是贝卡里亚提出的,但他只是在刑法改革中运用而已,而只有边沁才把功利原则上升为哲学方法论,并将其当作终身工作的座右铭,由此演绎出一套功利主义哲学。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

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

一方面是是非标准,另一方面是因果关系链,这两者都被系在痛苦与快乐的宝座上0。

边沁在5道德和立法原
则导论6一书的第一章便提出了作为功利主义人性基础的/快乐0和/痛苦0,认为每一个人都是避苦趋乐的,只要是快乐的,就应当追求的,而只要是痛苦的,就应当避免。

/应当、对和错以及其他同类用语作如此解释时,就是有意义的,否则没有意义0。

在边沁看来,苦乐是可以通过数量来计算的,而计算的结果正是选择和评价行为的标准。

然而,为什么边沁把/快乐0和/痛苦0而不是其他作为律令的统治的基础呢?这跟他的经验主义哲学倾向有关。

在哲学流派上,边沁属于英国的约翰#洛克和大卫#休谟的经验主义传统。

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大自然的礼物,自然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把利益和理性结合在一起的阿基米德支点,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功利主义原则是边沁在对自然权利学说的批评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

当时还是学生的边沁,在牛津大学听布莱克斯通的法律讲座时,发现了布莱克斯通的自然权利的谬误。

边沁确信,/自然权利0理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实际上自然权利只是/华丽的胡言和夸张的废话0。

因为他认为,尽管自然权利或自然法理论内容丰富,但都是一些没有经过证实的东西。

这同后来的英国著名历史法学派代表梅因对自然法的批评一样,即必须对自然法的先验性质进行批判,以正本清源。

只不过梅因选择的是/历史方法0,而边沁选择的是/功利主义0。

二、功利主义在刑法中的运用1.关于犯罪的思想
边沁认为,犯罪是一种恶,一种必须给予禁止的恶,而这种恶体现在行为结果所带来的痛苦之中。

然而,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边沁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把行为特征分为6个方面:(1)行为;(2)客观条件;(3)行为意向;(4)伴随的意识;(5)动机;(6)一般习性。

然而他得出的恶的判断标准却是来自行为主义角度的,即侧重于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而与行为动机无关。

这显然是边沁从功利主义界的效果论出发得出的必然结果。

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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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婷,吴义龙: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
的,即使动机是坏的,那么这个行为便是好的,从而这个行为是应当追求的;相反,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坏的,即使动机是好的,那么这个行为也是坏的,从而这个行为也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边沁认为,动机与苦乐紧密相关,而且动机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

一个人的行为动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得到快乐防止痛苦,而由于快乐和痛苦是体现在行为结果上,并且快乐的就是善的,痛苦的就是恶的,所以,动机本身就与善恶无关了,至少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了。

由此,边沁得出动机无所谓善恶之分的结论,这同样也是功利主义效果论的必然反映。

边沁认为,恶有不同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上的恶是指犯罪自身的恶性大小,第二个层次上的恶是指犯罪给社会所带来的惊恐性。

他举出例子进行说明。

一个强盗使受害者遭受恶,受害者失去钱财,这是第一性的恶的一例。

但是抢劫也造成了第二性的恶,因为抢劫成功表明盗窃是意见容易的事;因而,它弱化了对财产神圣的尊重,结果,财产变得不安全了。

这些第二性的恶通常比第一性的恶更为重要,因为)))以抢劫为例)))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远远低于弱化共同体的稳定和安全所产生的侵害。

这实际上是边沁关于恶的量化体现,认为恶有大小之分,而这又来源于他关于快乐)))痛苦的计算方法,即快乐和痛苦是因人而异的,为了达到数学上的精确性,必须把快乐和痛苦当成是可分割的,也就是有大小之分。

所以,一切行为只要它们产生的快乐数量相同,它们就同等地好,相反,一切行为只要它们产生的痛苦数量相同,它们就同等地坏。

由此,犯罪也有大小之分,重要和次要之分,能够进行严格地排序。

这也体现在他关于犯罪的分类上:(1)私罪;(2)反射罪;(3)半公罪;
(4)公罪,这是他从犯罪的轻重排序角度对犯罪的一种划分方法,与其功利主义原则紧密相关。

对于哪些行为方式能够成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换句话说,哪些行为留给私人解决,哪些行为留给刑法解决,边沁也是通过功利主义原则给予回答的。

边沁认为,案件证据获取的难易程度是由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所决定的,而为了获取相关信息必需动用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等,而这是一种资源耗费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考虑为获取证据而付出的代价是否得不偿失。

换句话说,如果案件证据的获取较为容易,其成本低于惩罚罪犯所带来的收益,那么,将这类行为列入刑法范围加以调整是值得的,否则,就是不值得的,不应将其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之内。

2.关于刑罚的思想
边沁的关于刑法的思想与后来由康德创立的道义报应论的刑法思想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他把刑法看成是必要的恶,而不是对侵害的报应。

报应观是从古代的复仇演变而来,重在惩罚与侵害之间的对等性,即刑罚的轻重应该取决于犯罪的大小,正所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0,这体现了朴素的平等观念。

然而,功利主义原则却明确地要求我们消除纯粹的/报应0,因为它认为,一切惩罚本身都是恶,/对功利原则而言,如果它应得到全盘承认,那么,只有在它许诺排除某种更大的恶的范围内才应当得到承认0。

由于法律的全部目的只是增加共同体的共同幸福,因而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刑罚也应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为目的。

从而,如果刑罚的结果只是增加共同体的痛苦,刑罚就没有正当性而言,因为,在社会遭受的痛苦总量上再加上更多的痛苦,无助于任何有益的目的。

既然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那么,刑罚的限度是什么呢,这种必要的界限在哪呢?按照边沁的原则,我们就应当不多于也不少于必要限度的刑罚来预防一种侵害行为,如果这种侵害行为是可以有效预防的话。

这就是边沁对罪刑相适应问题的解决办法。

显然,这是规范主义的,但同时也是实证主义的。

当刑罚超出必要限度时,就是对罪犯的不公,同时也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因为任何实施刑罚的措施都是资源的耗费;相对应地,当刑罚小于必要限度时,就是对社会公众情感的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对潜在的犯罪的预防和抑制,因为当刑罚对罪犯所带来的痛苦小于罪犯从犯罪行为中得到的快乐时,就会不同程度地鼓励那些潜在的罪犯做出类似的行为。

道理很简单,因为得到的比付出的要多。

因而,刑罚的必要限度就是要寻求一个均衡点,在这一点上,罪犯从刑罚中遭受的痛苦和他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快乐相等。

从而可以看出,边沁的刑罚理论并不是要拒绝惩罚制度,并不是因为它拒绝了道义报应论的思想就必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需要报应,而是说,什么样的报应是/适当的0。

功利主义就是要表明,社会为什么要惩罚侵害者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要对/适宜0和/不适宜0的情况进行重新分类。

边沁认为,在以下场合,不应施加惩罚:(1)在没有根据的场合;(2)在无效的场合;(3)在没有任何利益或成本太大的场合;(4)在惩罚为不必需时,即/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危害夜空亚避免或自行中止的场合,这样代价更小0。

这体现了边沁坚持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0来预防犯罪这一向前看的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边沁也可以被看做是实用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3.关于立法的思想
边沁认为,应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这不仅适用于刑法,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法律。

边沁的立法方法首先是衡量/行为的危害0,这种危害体现在结果、行为造成的痛苦或恶之中。

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阻止引起恶这一后果的那些行为来增进社会的总体幸福。

只有当这种行为确实给其他人造成了痛苦时,法律才对这种行为给予关注,并通过相应的惩罚对这种产生痛苦的行为加以阻止,政府就间接地完成了增进社会幸福这一事业。

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

他力图从法律本质和形式两方面对法律实行改革。

前者是对衡量法律好坏标准及价值的改变,后者是对法典的编纂及其价值而言。

就法律草案来说,衡量其是否符合功利主义原则,要从5个方面考虑:(1)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余苦;(2)法律草案的假定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要以社会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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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利益加以衡量;(3)法律草案内容依利害人数的比例而定。

受利人多余受害人,就符合功利原则,否则就应当舍弃;(4)法律草案的规定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是要以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惩罚是否有利来权衡;(5)最重要的是要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善恶。

此外,边沁大力鼓吹编纂法典。

5政府片论6的编者蒙塔古指出:/边沁认为法律未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就是不完整的,在的著作和通信中,提得最多的要求就是编纂法典0。

他认为编纂法典的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普及法律研究,法律一旦制定成法典后,就可以使普通人也能像律师一样理解法律;二是有助于法律的执行,法律一旦制定成法典,就可以确定、迅速且简洁地执行。

三、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和启示
尽管功利主义攻破了自然权利假设与学说,以及布莱克斯通的主张,边沁认为它们/废话连篇0。

然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功利主义原则能够得到证明吗?换句话说,人类受制于/苦0与/乐0统治的这种自然必然性的地位是什么?它是如何给我们以道德性的呢?边沁并没有对此给予相应的证明。

他只是笼统地从我们希望快乐这一事实转移到我们应当追求快乐这一判断上来,也就是说,从一个心理学事实转移到功利的道德原则上来了。

这里面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推理上的断裂,即如何从/希望快乐0这个事实突然跳跃到/快乐是应该的,是正确的0这一价值判断上来?对此,大卫#休谟早已批评过,/是0或/不是0的命题与/应该0或/不应该0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命题,前者是事实陈述,而后者是价值判断。

不能从/是0或/不是0的命题直接过渡到/应该0或/不应该0的命题,因为这个/应该0或/不应该0表示的是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或说明。

/快乐0和/痛苦0的可计算性也颇受非议,因为/边沁的方法中的一个根本性困难就是,它需要大量的而又不可能的计算与计划。

而且我们似乎也不可能作出必要的各种比较:在甲的快乐与痛苦和乙的快乐和痛苦之间作比较0。

对此,边沁的回应直截了当,/人们计算着,只是有些人准确度小些,而有些人准确度高些罢了,但所有的人都会计算0。

然而,边沁还是没有回答上面的问题。

尽管他认为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快乐或痛苦能够进行不同程度的计算,但不同的人之间的快乐或痛苦如何能够进行计算并进而比较?罗尔斯曾表明,他写5正义论6的目的就是针对近现代西方最流行的功利主义,并指出功利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只考虑/快乐0或/痛苦0的量,而没有考虑它们的质,就匆忙地把社会看成是个人情况的推广,而没有认真看待不同人之间的区别。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不足,但我们应该把眼界放得更为宽阔一些,应该看到边沁的真正意图,即功利主义试图建立一种有关社会和政治的客观科学,正如他希望我们的命运不再受宗教和历史事件的偶然性支配一样,这种科学也要避免人的主观性的影响。

因此,无论是/快乐0和/痛苦0的可计算性问题,还是/快乐0和/痛苦0被当成行为原因的问题,都表明了边沁的一种努力:通过对行为或现象的因果关系的探求,对国家政策的改革方案提出一种科学上的而不是形而上的论证。

其目的在于使英国制度避免出现可能出现的更糟糕的后果,因为他对他所亲历的席卷欧洲大陆和美洲的革命毕生都深怀恐惧。

而要达到这一宏伟目的,实现交往的可预测性和结果的确定性至关重要,因而,对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快乐0和/痛苦0的可计算性就一目了然。

不仅如此,边沁在无论是犯罪还是刑罚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而这些规则都是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

不管这些具体的规则能否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或实践有所帮助,但毫无疑问的是,他论证的细致程度和对规则的可操作性的考虑肯定会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实践有所启发。

正如陈兴良先生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评价的那样,/功利主义确实为确定一种公正合理的刑罚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刑罚典由此获得了某种确定性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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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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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责任编辑: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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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considered tha t the ai m o f the l aw i s for t he sake of"the m ax i m al happi ness o f the max i m a l nu mber people".H e ar-
gued t hat the cri m e i s a k i nd o f ev il wh i ch is proh i bited and t he penalty is a ki nd o f evilwh ich i s necessa ry and the har m of ac ti on must be taken i n t o account on the m ethod o f leg i slation,and the har m i s embodied on the agony or the ev ilw h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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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y word s:utilitarianis m;cr i m e;penalty;ev i;l happi 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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