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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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5]56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8
【实施日期】200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江府办[2005]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改善我市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经商人行市中心支行和江门银监分局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重要性的认识
民营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力量,近年来,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

据统计,目前我市金融机构投向民营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工商企业贷款余额的一半以上,比重逐年上升;据测算,今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大部分要依靠银行融资解决。

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有效解决我市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既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鼓励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也是支持银行机构实现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各级政府、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善我市融资环境,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目标
继续健全融资信用体系,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力争通过3到5年时间努力,把我市建成信用环境良好、融资环境优越、民营企业融资方便快捷的地区之一。

三、协助银行机构降低投放风险
(一)建立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江门银监分局、市银行同业公会配合,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银行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征信管理有关规定,尽快将涉及信贷和担保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凡进入征信系统的企业,有关银行机构在审批企业贷款以及进行资产保全时,需要到政府部门查核企业资料的,经人行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可直接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核查。

征信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具体程序由人行市中心支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市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产、技监、财政、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为银行机构提供信息资料,具体是:公安部门提供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是否超营业范围经营业务;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欠税情况;国土和房产部门提供企业贷款抵押物的权属资料,限制内容及其拖欠税费情况;技监部门提供企业产品的有关指标和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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