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甬建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施工许可 申请
合同备案填写完整后只需要上报,审核状态为已上报便可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不需待 审核通过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点击页面左侧施工许可申请,页面右侧搜索区会显示先前输入过合同备案的项目,选 择并打开。
施工许可申请
或者打开施工许可申请后,选择添加,显示以下页面。录入合同备案时点击选择,从 完成合同备案录入的项目中选择。部分内容会直接导入,再对信息进行补充,*为必填 项。
单体信息根据施工合同备案表后的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填写。
施工许可申请
工程概况中只需补充完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施工许可申请
根据提示上传附件材料,选择扫描件→保存扫描件。 资金保函或证明为建设单位的资金到位证明。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承诺书由建设单位出具。
技术指标为选择项,有下拉菜单。 技术参数填写总投资额、建筑面积、造价等信息。
施工许可申请
勘察、设计、监理三方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输入时,点击选择,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先确定单位再选择人员。如没找到相应的企业和人员时要先将企业和人员信息入库。
各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招标办合同备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及终身责任承诺书上 签字的项目负责人相一致。
发包备案表中备案时间。 直接委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用填。
合同备案
项目经理不可自行输入,必须点击选择在下拉人员中选择。填写完整后保存。如下拉人员中 没有该项目经理,要先将人员入库。
填写无误后保存。
合同备案
根据提示上传附件材料,选择扫描件→保存扫描件。
合同备案填写完整后上报。上报成功后备案状态将会显示已上报。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四库一平台填报说明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之后,可以承揽该《备案证》所标注的资质范围内勘察设计业务。
一、关于登记备案程序1、企业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软件的“外省市企业备案管理”模块下的“浙江外省企业备案管理”进行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
2、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形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若无职称、无注册执业资格,可以不提供。
4、驻浙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未实行注册制度的可不提供注册证。
5、入浙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请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非注册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书复印件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并将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成册。
6、企业初次入浙备案的,须提供入浙人员近3个月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
7、首次入库时,申报人应当持所有人员各类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核验完毕后归还。
备案后各类人员增加或信息变更时应当持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8、企业持所需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勘察设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企业若无法一次性提供各类人员的证书原件可以分批送验,其中企业注册地社保证明须在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条件达到要求时一次性核验。
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达到要求后出具入浙备案证书。
取得入浙备案证书后,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或调整技术人员。
二、关于人员要求1、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专业配置和人员技术能力及数量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年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2.《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3.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删除。
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1.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1.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1.11.3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发布方式
。
1.11.4
上传疑问,下载澄清、修改文件的方式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的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随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5.2
开标
(4)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先送达后开标的顺序进行开标。
(6)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中第(1)、第(3)种方式报价)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中第(2)、第(4)种方式报价)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中第(5)种方式报价)
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一、资格审查资料封面
一、资格审查资料封面
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审查资料)
承包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备注:1.以上所涉及的资料复印件加盖承包商公章附后;
2.省外企业须持有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衢
州市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以外的省内企业须持有《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
(须提供原件核对)。
承包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三、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承包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注:1、打*号的必填,所填项目内容作为资格审查及交易后管理依据;
2、以上人员对应的身份证、资格(职称、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卡(或有社保编号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承包商公章附后;
四、资格后审承诺书
资格后审承诺书
(发包人名称):
我(承包商名称)现投标(工程名称),在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保证我单位和拟安排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没有正在公示期的不良行为。
【公示期限和范围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和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在施工程且未在其他项目中先前中标或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有隐瞒不报的情况,愿意接受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
特此承诺。
承包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表格样式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
等表格样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24.06.24
•【文号】商办合函〔2024〕357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表格
样式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4〕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表格样式。
办法施行和相关表格使用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合作司)。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样式)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表(样式)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变更表(样式)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变更表(样式)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样式)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样式)
7.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样式)
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样式)
9.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样式)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共人,其中工程师人,助工,技术员
驻长负责人
驻长技术负责人
驻长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企业施工简历(包括近二年施工工程质量情况)
企业负责人印章(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县建委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地(市)建委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1)本表只供外地来长建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之用.
(2)本表一式五份,企业主管单位、所在县、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各存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3)本表至年月日内有效.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长建登第号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盖章)
企业所在地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有制性质
企业编制人数
技术资质等级
资审发证部门
开户银行及帐号
营业执照证号
管理手册编号
承接工程建筑面积
(万元)
承接工程造价
(万元)
来长情况
申请来长人数
共人,其中技术工人人,平均等级
进皖备案登记表
进皖备案登记表外省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申报日期填表单位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外省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意见表本公司郑重承诺进皖企业意见本公司拟进入贵省区域开展建筑经营活动,为此郑重承诺:本公司自觉遵守贵地区建筑市场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统一管理好进入贵区域所有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对所提交的登记备案资料证件真实性负责本公司对以上承诺负责如有违约,愿接受处罚,并自动退出贵地区建筑市场企业法人签字:年月日省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厅关于外省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该企业已存在我县承揽浙东商贸城·魁星阁花园C区项目并办理完备案手续,特此证明备案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验意见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1、企业应如实填写本表内容,并准备相应符合性资料,交省级管理部门核验;2、填写本表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或用电脑打印;3、本表一式三份,省级、市级、进皖企业各留一份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建立时间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主项:资质增项1:等级增项2:资质证书编号开户银行进驻行政负责人进驻技术负责人进驻职工人数备案地点杨广能王盛石尚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A03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园石尚虎 80人增项3:增项4:增项5:营业执照号银行帐号职务职务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崇和路路企业类型传真电话职称职称职称工行人民路支行副总经理副经理联系电话职称一级建造师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企业□ 监理企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其中,管理人员人,注册执业人数人六安市 / 县通讯地址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王秀园电话传真日常联系人拟承接工程名称电话手机浙商国际商贸城1#-49#楼2企业进皖注册及执业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年龄注册类别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号级别一级一级证书编号浙建安CF。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计划在浙江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三条登记备案要求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与浙江省的勘察设计业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在设立地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 4. 其他浙江省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登记备案程序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向浙江省相关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浙江省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3.登记备案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可在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登记备案有效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登记备案变更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向浙江省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浙江省相关部门将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承接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处罚措施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如对本办法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措施,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总院出图章样章 (原章)
宁波市土工实验 室、专用章(原章)
备案受理地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 备注
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1、各地建设局按原核发的备案证明编号,前面需加“换证” 字样;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企业,一份交宁波市建委市场 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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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驻我市注册岩土、建筑、结构工程师人员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注册类别 及等级 执业印章 编号 执业印章 有效期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 笔签名
执业印章留样(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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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录系统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证 书注明 ( 级 高 ) 中 或 级 的专业 职称级别 现从 事专 业 从事 设计 年限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 笔签名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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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登记部门(盖章)
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三)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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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业绩登记部门(盖章)
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2007-7-13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方便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简化备案手续,经研究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 005)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原暂行办法[建设发(2005)34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作废。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 )上自行下载);(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外地企业备案承诺书模板
外地企业备案承诺书模板尊敬的备案管理部门:本企业(以下简称“承诺企业”)为确保在贵地区开展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特此向贵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1. 企业信息真实性承诺:承诺企业保证所提交的所有企业信息、资料及文件均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2. 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承诺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及贵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3. 税务合规承诺:承诺企业将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不逃税、不漏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劳动用工合规承诺:承诺企业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工资,不违反劳动用工规定。
5. 环境保护承诺:承诺企业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不进行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6. 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企业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7. 诚信经营承诺:承诺企业将秉持诚信原则,公平竞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8. 信息披露承诺:承诺企业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备案管理部门披露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信息。
9. 接受监管承诺:承诺企业将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0. 违约责任承诺:如承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处罚。
本承诺书自提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备案事项完成或备案资格被撤销之日止。
承诺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此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浙承接业务备案办理指南【模板】
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浙承接业务备案办理指南一、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1、省外企业持企业介绍信到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地址:杭州市**区百井坊巷77号16楼,联系电话:********,********)申领身份锁和操作手册(建议携带笔记本电脑,以便现场安装、演示);2、省外企业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省外企业版),将企业基本信息、需要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书、证件的扫描件录入系统并上传。
3、省建筑业管理局会同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对省外企业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无误的,通知省外企业前来办理现场核验。
4、省外企业持书面材料到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进行现场核验,其中人员身份证原件须现场进行身份证阅读仪验证。
现场核验应携带以下书面材料:⑴《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⑵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⑶企业驻我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的原件;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我省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⑸企业在我省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原件。
所有原件当场核验后退还。
5、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对省外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核验无误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并注明有效期。
6、省建设厅在浙江建设信息港上设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链接,公布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企业相关信息,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二、备案内容变更(增减)省外企业已经办理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增减的,应及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03
•【字号】浙建〔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5〕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1.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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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外企业
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告知事项
欢迎您参加浙江省的建设事业。
现将浙江省建筑市场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进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仅建筑业企业),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建筑业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与承揽工程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四、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等管理信息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网”( )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查询,请及时上网浏览。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二、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三、企业进浙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进浙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注册监理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注册造价工程师无需填写注册专业
五、企业备案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