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煤矿岗位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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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煤矿岗位交接班制度
1、岗位工种在交接班时,必须由交接班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对面的进行交接,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接时必须经区队管理人员同意。

未履行交接手续时,交班人员不准离岗,仍然履行当班的职责。

2、交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严禁采用电话联系或其他人代替等方式进行交接。

3、严禁在机电事故处理过程中进行交接班。

在双方进行交接过程中,如遇到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交接,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进行协助。

4、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负责注意观察接班人员的精神状态,如接班人精神萎靡不振等异常情况时严禁进行交接,并立即向区队有关领导汇报。

5、双方交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机电设备的运行方式;
(2)设备状态(含设备异常、缺陷等);
(3)因事故停止运行不准送电的机电设备;
(4)尚未结束仍然有人从事电气作业的设备及送电联系人;
(5)没有进行完的各种设备施工或检修工序;
(6)安全设施的安设情况;
(7)各种电气保护、信号等装置的运行、试验情况;
(8)机电胴室通讯情况;
(9)矿调度、队等有关领导的指示;
(10)胴室内各材料、配件、消防器材、环境卫生等情况;
(11)与运行有关的其它情况。

6、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对交接内容要到现场逐项核对,一项交待不清或错误不准交接,直至交清为止。

7、交接双方对当班交接的内容负责。

8、对当班交接的内容要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备查。

9、交接工作结束后,双方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否则交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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