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诚信“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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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诚信“黑名单”制度
公证办理
当事人“黑名单”制度
(试行)
为深入推动全市公共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6?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具体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证申请办理当事人“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在公证办理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提供虚假证件和相关证明骗取公证书或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的纳入公证办
理“黑名单”的失信人员并上报蚌埠市征信办。

第二条公证申请办理当事人“黑名单”由公证处信息中心、各业务部金融部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公证申请办理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黑名单”:
1.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冒充他人身份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
2.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等;
3.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提供虚假财产信息(如: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合同、拆迁还原合同等);
4.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隐瞒被继承人,提供虚假亲属关系信息等;
5.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提供其他虚假信息、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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