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请假旷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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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请假旷工制度
迟到请假旷工制度
第一条员工迟到早退制度。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
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且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二条员工请假制度。
(1)员工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3)请病假时,应随同请假单附医师诊断书。
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交新诊断书。
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员工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造成无法上班,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职论。
虽经请假但假满后仍未到岗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处。
(5)员工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节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迟到请假旷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