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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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07-01T01:34:54.10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3期作者:吴正伟[导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前需要结合入市问题来谈,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一大重要公共政策,它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体生产生活水平问题,同时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重要关键。
文中将着重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本状况与障碍问题,并给出有效应对对策。
吴正伟
都匀市自然资源局 558000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前需要结合入市问题来谈,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一大重要公共政策,它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体生产生活水平问题,同时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重要关键。
文中将着重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本状况与障碍问题,并给出有效应对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问题;有效对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关注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水平提高问题,这也同时带来了城乡发展二元结构问题,且愈演愈烈,这就导致城乡之间经济差距越来越大。
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正式颁布了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意见,宣布全国33个试点县市参与其中,如此对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促进作用,它也成为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又一大有利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概述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研究学术内容与法律法规正在极大丰富化,其关键点就是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入市,同时解决农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收入收益分歧偏大等等问题,这些都是阻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问题,思考入市问题也能为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推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诸多有价值的参考建议[1]。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问题提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问题,下文结合多点来谈[2]:(一)土地产权权属关系问题
参考我国土地产权权属关系可以了解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具体权利主体,它就包括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些主体明显存在数量多且划分不明确、土地产权权属关系复杂等等问题,当然,历史遗留争议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本文看来,土地产权权属关系中“集体”所指有所偏颇,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与试点区域实践过程中也缺乏明确性[3]。
(二)入市收入利益分配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也存在入市收入利益分配分歧问题,这一分歧问题体现在对某些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上,它并不具备明确的分配标准,在分配比例上也不够合理。
实质上,我国针对这一建设用地的入市分配主体、分配方式等等方面上还依然处在摸索阶段,难以做到平衡政府、农村集体以及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入市利益均衡,因此入市流转利益分配问题就容易出现分歧。
(三)流转平台问题
在国内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影响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希望在使用权交易上建立正规且统一的交易平台,固定交易区域。
但是,国内各地方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未能专门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交易过程,在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与运用上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比如说在盘活土地存量方面,就容易出现私自隐性交易情况,造成土地入市障碍。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在详细编制中却存在不符合规划现实问题。
一般来说,农村发展规划编制是非常随意的,其中更存在随意修改意见的思想与行为,这就导致建设用地定位不准确、布局零散、功能分区缺乏合理性等等问题出现,这些都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难以实现有效的入市流转[4]。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问题的应对对策(一)修缮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必须修缮法律法规,确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无障碍。
具体来讲就是修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确保其出让权益受到法律保护[5]。
该规定既落实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要求,也着眼当前及长远土地资源形势,在控制总体规模和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作了原则规范。
(二)强化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宣传土地入市政策工作内容,主要是面向农村农民集体解释清楚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意义与作用,帮助农民了解土地确权的基本流程,如此才能让广大农民也能够参与并配合地方政府的土地确权以及入市工作。
(三)完善土地入市利益分配制度
再者要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不经过征地流程也能正常入市,但是这一点必然会触及到依靠土地收入财政的地方政府利益。
为此,需要加速建设相对完善、合理、公平、公正且均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其中的入市流转利益分配制度内容进行分析,明确基层政府财政之间的相互分配比例关系,确保收益分配过程中体现制度公平公正性,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利益冲突矛盾问题出现[6]。
(四)建立统一的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交易平台
要建立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统一的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都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中,如此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支配调节与配置作用。
例如要建立具有二级抵押资质的融资市场平台,适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进行适当保护,确保入市成果不被破坏。
(五)强调利用规划管控机制价值作用
最后要强调农村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的利用规划管控机制价值作用,确保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领域有效改革,切实打破固有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制度,破解法律制度障碍问题,同时解决土地入市收益分歧较大问题[7]。
在本文看来,解决集体经营性入市主要需要围绕4个问题展开:首先是权属清晰,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明确哪些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面对复杂产权情况的集体土地过程中必须调查、核实清楚并做好依法登记,确保入市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其次就要做好规划管控,主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调”成果,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分布与地方产业的实际发展规划做好乡村规划制定工作,如此才能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进行;再次就是要建立交易平台市场;最后要提出集体决策,主要考虑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同时保障知情权与决策权,做好利益分配工作。
总结:
综上,我国在加速发展新农村过程中就必须打破城乡经济二元壁垒,通过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的制度改革来规范探索机制,有效解决监督管理难度较大问题,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良性发展。
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缩小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真正达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 徐吉宏.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及改革对策[J]. 新西部,2022(2):60-65.
[2] 陆波,杨易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其对策分析——以广西北流市为例[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1):102-103.
[3] 翁贞林,唐文苏,谌洁. 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演进逻辑、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88-196.
[4] 常江.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系列解读之五[J]. 资源与人居环境,2022,2022(2):10.
[5] 张苏枢,胡传景.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退出路径构想——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视角[J]. 辽宁自然资源,2021(10):51-53.
[6] 陈娟风,孟存鸽.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21,19(5):45-53.
[7] 许恒周,焦嫚,郭玉燕. 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研究[J].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21,41(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