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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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公式
一、三项经费的内容。
三项经费指的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 职工福利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
- 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整额公式。
- 设工资薪金总额为A,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B。
- 纳税调整额= B - A×14%。
- 如果B≤ A×14%,纳税调整额为0;如果B > A×14%,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纳税调增额。
2. 工会经费纳税调整额公式。
- 设工资薪金总额为A,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为C。
- 纳税调整额= C - A×2%。
- 如果C≤ A×2%,纳税调整额为0;如果C > A×2%,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纳税调增额。
3. 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公式。
- 设工资薪金总额为A,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D。
- 一般企业:
- 纳税调整额= D - A×8%。
- 如果D≤ A×8%,纳税调整额为0;如果D > A×8%,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纳税调增额,同时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纳税调整额计算方法同一般企业(因为扣除比例也是8%)。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单独核算职工培训费用情况):
- 如果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不涉及调整公式(只要是单独核算的职工培训费用部分)。
- 如果是除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部分之外的职工教育经费,设这部分经费为E,则纳税调整额= E - A×8%(计算方法同一般企业对于这部分经费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