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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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二、锅炉介质化验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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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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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B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五、C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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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压力管道收费标准
七、安全阀校验(含铅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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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起重机械收费标准
1.桥(门)式等起重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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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臂架起重机收费标准
3.1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9%收取,且不低
于定期检验费的150%;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3.2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按100元/车位收取。

其它类型起重机按上述相似类别收取。

十、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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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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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1、理化、金相
2、无损检测、测速、垂直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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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十四、说明
1、除特殊注明外,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定厚度与硬度、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金相、理化、安全附件校验、测速、介质化验、水处理设备调试等试验、检测费用及其它动用仪器设备的费用均按标准规定另行收取。

2、现场检验工作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料费、脚手架与工作台搭建费,打磨、除锈、介质清洗置换、压力试验、载荷试验以
及因检验检测需要拆装设备(含包装)等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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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特殊注明外,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需到现场工作,则收取不超过(M-1000)d×0.5%元的台班费;其中M 为仪器设备购入时的单价(元),当M≤1000,不收取台班费;d为仪器设备实际工作天数,若因受检单位原因延误
仪器设备投用的,则每天按1/4天计入实际工作天数。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5、需进入有毒、易燃、易爆环境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

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时,则视介质毒性及危险程度,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对进入内空间温度高于40℃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内部检验或对表面温度高于50℃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时,则每升高1℃增收5%的高温
检验费。

6、检验检测工作的作业高度(指作业人员站立位置离地面或永久性固定平台的垂直高度)超过3米时,超过部
分加收10%检验检测费;高度超过5米时,超过部分加20%。

7、旧特种设备转让的安全技术鉴定检验费按相应项目检验费的2倍计收。

8、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开展工作的误工费由受检单位按200元/天•人支付。

由于检验单位原因不能在受理使用单位报检后30天内实施定期检验的,或不能在受理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报检3个工作日内安排过程监督检验的,每超出一日,受检单位有权少支付3%的检验费。

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后,因非检验单位原因致使设备必须补检或复检时,其费用由造成补检或复检的相关责任单位支付。

补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20%,复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50%收取;复检不合格造成再次复检的或因非检验单位原因使复检日期与上次检验日期间隔超出30天的,则检验费按初次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10、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时,检验人员往返受检单位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具体
标准由各市物价局确定。

11、受检单位指定在休息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30%的检验费;受检单位指定在法定假日进行检验的,
检验单位可加收40%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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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每拖延一日,受检单位可少支付1%的检验费。

受检单位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检验检测费;拒付或拖延者每日加收1%检验检
测费滞纳金。

13、本标准中产品出厂价系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本体(含内件)及附件的价格。

14、进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产同类设备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且不低于相应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检验费由报检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15、进口特种设备到岸后无法实施一个或多个对国产同类设备必须实施的重要检验项目,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赴制造地进行预检验或监检。

在境外进行的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境外全部费用由报
检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承担。

16、进口特种设备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合格,需维修的,其复检费另行收取,费用应
由设备代理商或制造商支付。

17、提供检验机构查阅、审核的设备随机资料的应为中文资料,若非中文资料,则按设备检验费的30%另行收取
资料译读费。

18、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性检验工作费用,按同类项目检验标准的2倍收取。

19、各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收费标准由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协商。

20、对非赢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孤儿院、敬(养)老院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家庭作坊的各
项检验检测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13—
浙价费〔2011〕249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14—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5—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
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
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16—
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20%。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表列收费标准的10%。

3.自动人行道相关表列标准是指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若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1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表列标准的5%。

4.液压电梯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3倍,汽车电梯及汽车专用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2倍,特殊用途电梯或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设备收费标准的1.5倍。

5.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定期检验费的2倍收取,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3倍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

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17—
6.升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

浙价费〔2011〕69号—1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岗位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立批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申请的函》(浙质函〔2010〕142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1〕1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门40元。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材料、场地、仪器使用、发证等与考试有关的所有费用。

四、各考试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
五、本规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实际操作技能考
试费收费标准
浙价费〔2011〕69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岗位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立批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申请的函》(浙质函〔2010〕142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1〕1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门40元。

—20—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材料、场地、仪器使用、发证等与考试有关的所有费用。

四、各考试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规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实际操作技能考
试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1—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
附件2
—2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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