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油气管道穿河报批工作的认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2施工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管道穿跨越河流建设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并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2河流管理权属
河流通常还有可能是航道、锚泊地、挖砂区、采石区、水源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地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及湿地保护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油气管道中心线与两侧锚泊区、挖砂区、采石区等的间距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油气管道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文不对管道河流穿跨越选址及穿跨越方式展开讨论,考虑到大中型河流通航的普遍性,主要对管道穿跨越河道、航道在项目建设各个阶段需要配合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开展哪些工作、办理哪些手续进行论述。
2.2航道管理权属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水路运输的基础。《中华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穿跨越河流管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蓄滞洪区内的管道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防洪评价和洪水影响评价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评价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审查主体、管理目标基本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可简化整合。与防洪评价报告相比,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适用范围较小,局限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管道穿跨越河流属航道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1河道管理权属
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通常具有行洪排涝、蓄水灌溉、水力发电等重要功能。我国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关键词:油气管道河流穿越航道穿越
1引言
油气管道工程为线性工程,大型油气管道工程长达数百至数千公里,沿线自然条件多变,为确保管道走向的经济性与合理性,难免与沿途河流存在交叉。
随着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水利、交通、环保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不断重视和深化,相应对油气管道工程穿跨越河流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切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减少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明确生产方安全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确保江河防洪安全、航道通航安全,管道建设安全。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逐渐将涉河建设项目规范化、法制化[1-2]。
依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穿跨越航道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3各阶段穿河报批工作
3.1可研与设计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道穿跨越河流工程建设方案应经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管道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应经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浅谈油气管道穿河报批工作的认识
摘要:河流穿跨越对大型油气管道建设工程在所难免。随着我国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对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建设阶段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具体。本文通过对油气管道穿越河流、航道等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期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合法合规的开展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穿越河流的各项报批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穿跨越河流属航道的,开工前应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3.3竣工验收阶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