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考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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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酒店




酒店考勤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酒店员工必须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或旷工。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各部门组织员工从事非业务性活动(如旅游、参观、娱乐等)必须报酒店批准。

2、非因工作急需不得擅自加班,未经批准的加班不发加班费。

3、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制度,自觉遵守考勤条例。

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签到、签退,不得在月终补签。

员工内部调动时,调出部门负责将该员工当月考勤情况填写在“调职单”上,由调入部门月终上报。

4、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或兼职)人员作为部门考勤员。

考勤员由部门经理指定,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接受考勤业务知识的培训。

日常考勤业务由综合管理部指导。

部门考勤员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办事,对本部门报送的考勤准确程度负责。

5、各级管理人员要坚持按章办事,不得随意违反本规定批给员工任何假期,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应一视同仁按规定扣发有关待遇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法定假日
1、按国家规定,员工全年享受十天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
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2、法定假日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时,按排轮休或按本人岗位标准工资
300%发给加班工资。

第三章事假
1、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可请事假。

2、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详细注明请假原因,一式两份。

部门
助理及以下员工3天以内事假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事假须由总
经理批准;7天以上事假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未按规定履行请
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请假条》签批完毕由部门考勤员报送综合管理
部一份存档备查。

应报综合管理部而不报的,一经查处要追究部门责
任。

3、员工事假,每天扣除绩效工资的20%,超过3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事假期间,按实休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4、实习或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不准请事假。

遇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从严掌
握,并报综合管理部批准,同时顺延其试用期时间。

5、因事假扣发的薪酬交酒店财务,部门不得截留。

如违反一经查处,从
严追究部门责任。

第四章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指定医院(州一医院、二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凭有效病情证明按病假处理。

员工看病时间当月累计超过四小时的按病假一天处理。

2、员工病休期间,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的20%,超过3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3、员工病休满一个月,按自动劝退处理。

4、病假(包括长期病假)必须持指定医院开据的诊断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
签字后生效。

因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在非指定医院急诊,病假证明一天以下有效。

5、员工因打架、酗酒受伤等非工作原因,不能按病假处理。

6、病假证明需由部门考勤员随当月考勤表报综合管理部备案,无证明一律
按旷工处理,后补证明一律无效。

8、连续病休遇法定、公休假日仍按病假工资待遇。

第五章产假
1、酒店已婚合同制女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提供有关准生证明及医院证明,计划内正常生育者,产假90天,如为晚育(年满24周岁),奖励假20天。

另外,难产增加产假15天(均包括法定、公休假日)。

2、计划内怀孕因故流产,不满四个月的给假15至30天,满四个月以上的给42天产假。

计划外怀孕生育者,不享受以上待遇。

3、产假期间按本岗位基本工资核发。

第六章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夫妻双方的父母去世,需员工料理,给予三天丧假(不包括法定、公休假日)。

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2、丧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

第七章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而需要休养视为工伤假,是否工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工伤须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未按正常程序认定的伤残病害,不得享受工伤假有关待遇。

无诊断证明或手续不全,未确认为工伤以及超过批准休假时间者,视情况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2、工伤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照发。

无效益工资。

因本人违章、工作失误造成伤害按事假处理;非因本人过失工伤当月效益工资不扣;因救灾、救人、抢险及见义勇为造成的工伤不扣效益工资。

第八章加班
1、因工作需要而加班时,加班人员所属部门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工时。

应急加班应在次日内向综合管理部及
时补报备案。

2、员工加班满四小时,折算为半天加班,加班满八小时折算为一天加
班。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一律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
可发放加班工资。

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四小时折算半天)。

3、未经批准的加班,不发给加班费。

第九章倒休
1、部门须使用综合管理部统一制发的《天喜花月酒店职工存休单》。


于员工超时加班工作(经批准的)时间认真核记在存休单上交员工个
人保存,作为今后倒休的凭证。

员工使用存休时间,应事先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经部门确认的存
休单由部门负责解决倒休。

2、倒休期间各项待遇照发。

3、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的人员加班不发加班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量请
假,按程序申报批准,工资待遇照发。

第十章迟到和早退
1、员工凡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晚到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2、对迟到或早退的员工由部门予以适当经济处罚,对经常迟到、早退者,应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标准如下:
(1)迟到:10分钟以内扣10元/次;10分钟以上扣20元/次;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2)早退:10分钟以内扣10元/次;10分钟以上扣20元/次;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一章旷工
1、员工无故缺勤2小时以上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而不到岗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擅自不到岗者。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

(4)假满不归,无故不到岗者。

(5)各种假期无证明或无有效证明者。

(6)伪造或涂改各种假期证明者。

(7)假期证明丢失或未按时上交而责任在本人者。

(8)停薪留职人员,离职学习及出差人员期满后不返回上班者。

2、员工旷工应由部门给予严肃批评,旷工期间按实际天数的三倍扣发岗位基本工资。

3、旷工三天以上者酒店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

4、因旷工扣发的工资上缴酒店财务,部门不得截留。

第十二章外送培训
员工经批准脱产到外单位、外地进行培训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并享受相应待遇:
1、送培人员在出发前,由综合管理部将其学习起始和终结时间连同往返路线及路途时间通知所在部门、财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凭该通知书可在财务预借差旅、培训费)。

部门将这段时间在考勤表上计为外送培训时间。

2、未经批准,在外地培训的人员不得绕道其他地方探亲、游览、办事等。

无故超过外送培训时间的,应计为旷工。

培训结业返回酒店应及时到综合管理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报销培训费应有综合管理部的签字。

3、外送培训期间,岗位基本工资发放50%,培训结束成绩合格并取得结、毕业证书者,补发另外50%岗位基本工资,未取得结、毕业证书者,50%岗位基本工资予以扣减。

外送培训超过三十天扣发全部效益工资。

第十三章夜班餐费
1、24点以后下班计为夜班。

2、夜班按酒店规定标准发放夜班餐费补助。

第十四章管理
1、本条例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2、本条例中未明确或不够详尽的报综合管理部处理。

3、本条例如有更改增删时,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并执行。

20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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