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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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舆情,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社交网络、热线电话等渠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评论和传播。
第三条街道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开、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处理和回应机制。
第二章舆情收集
第四条街道食品安全舆情收集工作由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可以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社交媒体监测工具等手段,全面收集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第五条收集的舆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
(二)公众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点、意见和建议;
(三)食品安全事件的舆情热度和传播速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舆情分析
第六条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判断舆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舆情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舆情事件的起源、发展脉络和当前状况;
(二)舆情事件的主要观点、情绪和倾向;
(三)舆情事件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
(四)其他需要分析的内容。
第四章舆情处理
第八条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舆情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二)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三)对舆情事件中的谣言和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和辟谣;
(四)对舆情事件中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食品安全舆情。
第五章舆情回应
第十条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舆情回应机制,对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降低舆情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舆情回应应当明确、准确、及时,避免产生误解和恐慌。
回应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原因和处理结果;
(二)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四)其他需要回应的内容。
第六章舆情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舆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舆情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舆情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舆情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