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开分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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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开分公司流程
分公司注册资料
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异地注册分公司如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统计证。

七、社保账户等。

流程的确非常麻烦,还有个办法就是异地注册办事处对经营上有点影响,但简便多了,而且只需要在工商局或外经委办理就可以了。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一、设立分公司有可能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实践经验,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规范经营或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有可
能给总公司造成风险和损失。

一合同管理风险
1、合同签署的风险。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
的经营合同。

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
每个合同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也一般不会
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
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
总公司承担。

2、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由于许多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签署合同后,通常还继续负责合同的履行,由于总公司对于异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对
松散,如果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却未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出现。

实际工作者能够,也存在总公司签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时,没有做好合同交底
和合同履约的监督工作,引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风险。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较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而言,分公司管理人
员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许多公司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
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常见风险有:
1、分公司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
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
司造成损失;
3、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三抵押担保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
1、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
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根据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总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分公司并没有
独立的资产,从实际效果上说,无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责任,最终均由总公司承担损失
和责任。

四其他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品牌和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如果
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从而导
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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