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
——重庆二中院裁决甘中剑诉罗付科民间借贷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21年12月26日)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不是离开债权债务关系的,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但第三人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许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等行为说明由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表示同意的,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案情
2020年5月,王昌明中标工程后急需资金,遂请罗付科帮其联系借款。

后罗付科介绍战友甘中剑与王昌明洽谈借款事宜。

甘中剑确认王昌明中标工程属实后同意借款50万元给王昌明。

同月12日,王昌明收到甘中剑通过银行转账的50万元借款,王昌明给甘中剑出具了借条。

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昌明未按期归还借款,两边从头约定:王昌明从原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第二天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王昌明收回原借条并从头出具借条。

尔后,王昌明通过银行转账15万给甘中剑后未再还款。

2020年8月20日,甘中剑与王昌明因还款事宜发生争吵至罗付科家中。

争吵中,王昌明离开罗付科家,罗付科以自己的名义给甘中剑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20年5月
21日前归还。

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甘中剑要求罗付科还款,罗付科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归还。

甘中剑诉至法院,要求罗付科归还借款50万元。

裁判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甘中剑与王昌明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

罗付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并无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说明其情愿归还王昌明借甘中剑的借款。

甘中剑同意罗付科出具的借条,并以此作为证据起诉罗付科归还借款,说明甘中剑同意债务转移。

罗付科以自己的名义向甘中剑出具借条的行为成立免责式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原债务人王昌明的义务免去,故本案借款应由罗付科负责清偿。

遂裁决罗付科归还甘中剑借款余额43万元。

罗付科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罗付科与甘中剑未明确约定王昌明是不是仍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债务承担是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1.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识别不合
以原债务人是不是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非离开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判定原债务人是不是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

在约定债务承担时,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债务人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判定此种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但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不是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事后亦不能达到补充协议对此予以明确时,此种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是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以为,此种情形只能组成并存式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也有观点以为,此种情形亦可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债务。

2.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方式能够是明示,亦可是默示。

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不作为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

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法律有专门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成心思表示的价值。

可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踊
跃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前有约定或法律有专门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劳。

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进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进程。

依照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不是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纳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纳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踊跃作为方式表达。

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离开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形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离开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但此种事实推定许诺推翻,若是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说明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踊跃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本案中,罗付科与甘中剑虽未明确约定王昌明是不是离开原债权债务关系,但罗付科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甘中剑出具借条并许诺由其按期履行王昌明债务的行为,向甘中剑表达了由罗付科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王昌明承担债务的意思,属当事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劳。

甘中剑同意以罗付科名义出具的借条并依据该借条单独诉请罗付科承担还款义务的行为,说明甘中剑同意罗付科以其行为默示表达的由其独立承担王昌明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本案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不该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应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本案案号:(2021)城法民初字第00012号,(202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94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