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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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浙财建字〔2007〕184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
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7〕18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到2007年底,我省将关停50%以上粘土砖瓦窑。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奖励补助。
现将《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7年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1650万元。
二、补助范围:全省2005-2006年关停的18门(含)以上粘土砖瓦轮窑和18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
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上报《浙江省关停粘土砖瓦窑备案登记表》。
各市在统一送交书面材
料的同时,将登记表和汇总表通过邮件发送到省新墙办电子信箱
(*******************.cn)。
登记表和汇总表可从“浙江新型墙材网”上搜索。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07年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贸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一、为提高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安排的资金用于对全省2005-2007年关停粘土砖瓦窑企业的拆窑补偿资金补助。
三、资金补助原则
(一)实行以奖代补形式。
为鼓励各地尽早拆窑,补助资金将根据直接拆窑成本、拆除时间先后和工作成效给予奖励补助。
(二)确保重点,分类补助。
根据拆除砖瓦窑的门数分18门(含)以上粘土砖瓦轮窑和18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2类(小土窑小立窑不计)来确定每座窑的奖励补助金额,重点保证18门(含)以上粘土砖瓦轮窑的拆窑奖励补助。
(三)以市县为单位给予补助。
按照每个市县实际关停拆除的粘土砖瓦窑数量,分不同类型奖励补助。
(四)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
省里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请各市县安排好
适当的配套资金。
四、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浙江省关停粘土砖瓦窑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并附关停的粘土砖瓦窑企业详细资料报送给当地新墙办和财政部门汇总,送市级新墙办和财政部门汇总后(见附表2)联合上报省新墙办和省财政厅。
由省新墙办和省财政厅组织重点验收抽查。
五、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关停的粘土砖瓦窑烟囱炸毁或窑体全部拆除完毕。
六、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各企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该专项资金。
七、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要加强对有关单位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窑没按验收标准拆除或重新启动生产的,经查实后要收回补助的资金,并予以通报。
九、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