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人称立场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回答-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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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人称立场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回答
一、规范性问题的源起
近些年来,道德心理学和有关规范性理论的探讨成为道德哲学中的焦点话题。

通过聚焦道德心理学,许多研究者在人类思想、行动、情感和信念等领域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此同时,许多研究者通过从人类心理学中抽离出单独的规范性理念对人类思
想和行动做出了集中的探讨。

概而言之,道德心理学和规范性的探讨成为了道德哲学,尤其是行动哲学中的根本性话题。

规范性问题一直是我们的生活和研究所迫切需要面对的基
本事实。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就提出了伦理学中最具代表性的规范性问题:“一个人应当怎样生活?”毫不夸张地说,后来的道德哲学都紧紧关联这个问题并做出回答。

只是到了当代,这个问题才作为一个规范性问题在元伦理学方面凸显出来。

按照伯纳德·威廉斯的理解,当我们提问一个人应当怎样做时,也就等价于为做某事寻求一个理由。

这就是说,“一个人应当怎样生活?”也就等价于“我们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去生活?”。

正是在分析“应当”和“理由”的共性时,我们发现了加诸这个问题身上的某种规范性东西,因而进入到对何为一个规范性问题以及对其做出回答的理论探讨。

那么,一个规范性问题到底具有什么特征呢,或者说,规范性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按照一种广义的阐释,规范性包含规则、价值、好坏、应当、
要求、命令、理由、合理性等许多概念。

通过这些概念,规范性渗透于我们的日常思考、判断、决定和评估等各种行动中。

事实上,我们很难通过定义的方式解说规范性是什么,而只能透过描述的方式指出规范性是某种弥漫在我们的生活和行动中充当某
种标准的东西,它在不同的情形中具有某种程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因此,规范性总是通过某个或某几个概念被解说,有关规范性问题的探讨也都集中于那些极具规范性特征的替代性概念的
探讨上。

在这些概念中,“应当”和“理由”成为规范性问题研究的概念典范,而且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后者尤其受到关注。

尽管如此,对规范性问题的说明也许可以通过一个被学界忽视的问题人手而得到一些新的启示。

这个问题就是道德哲学中的人称问题。

克里斯汀·科斯伽德(Christine Korsgaard)指出:“我们如何解释道德行动的问题是一个第三人称的理论性问题,是一个关于理智动物中某个特殊种类为什么按照某种方式表现行动
的问题。

规范性问题是一个第一人称问题,它针对的是道德行动者必须实际地做道德所要求的事情。

”因此,在她看来十分明显的是,为了成功地回答“我(们)应该怎样生活”这类规范性问题,必须把自己置于道德所要求的情形之下。

这也就是说,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必须通过考虑自己如何在实际行动中体现道德要求的第一人称立场进行研究才是合适的。

但是与科斯伽德的意见相左的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l相信,第二
人称立场对道德理论来说拥有一个根本性的地位:正是通过第二人称立场,我们才能很好地理解和把握到道德的规范性要求。

按照科斯伽德对达沃尔的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达沃尔的第二人称理由在道德理论中为道德义务提供了基础。

除了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立场之外,以后果主义为典型代表的目的理论宣称一种客观的、非个人的、不偏不倚的道德规范性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三人称立场。

那么,哪种立场才是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最好解释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这三种立场的分析把握道德规范性的实质。

不过,在正式进入人称立场的探讨之前,我们需要简单提及规范性问题的源起。

毋庸置疑,对于生活的道德规范性的描述对于我们的哲学探讨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一个道德规范性的哲学理论而言,我们还必须追问为什么这些信念、欲求和行动是“应该”如此这般的。

正是在追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发现了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实质和产生不同立场问题的根源。

二、第一人称立场
按照科斯伽德的理解,规范性问题是一个实际采取行动的实践问题。

如果一个行动者不把自己置于第一人称的立场,他就总是会对自己必须真实地采取道德要求所规范的和道德坏真的是如此坏之类的问题产生怀疑。

一个行动者如果不能感同身受地在实际中采取一个行动,他对任何的行动理论就都会存在不真诚和有争议的疑虑,那么,这个行动者很自然地会逃避那些道德理论
给出的道德义务。

根据这种考虑,科斯伽德十分肯定地说,所有对于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必须通过指向行动者作为研究的前提。

按照科斯伽德的观点,站在第一人称的立场上,我们最根本的规范性问题就是“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当我们向自身发问“应该”怎么做时,实际上假设了我们是理性的、自由的、有能动性能力的人,因此,我们能够慎思自己的行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指导原则。

按照约翰·斯科罗普斯基(John Skorupski)的观点,理由的概念不但渗透于行动、信念和情感等各种概念领域之内;而且作为一个原始的规范性概念,其他的规范性概念都可还原于它。

因此,规范性问题可以通过有关理由的思想得到澄清。

如此一来,“我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我们有什么(规范性的)理由做什么”的慎思问题。

遵从杰·华莱士(R.Jay Wallace)的观点,慎思是蕴含着规范理由的第一人称观点的典型特点,而且,这种观点总是预期性地指向未来要发生的行动。

这也就是说,作为行动主体的我通过权衡考虑向我敞开的各种可能行动,试图对自己预期做什么或按照什么原则来行动进行一个有关行动实践的合理解释。

慎思在实践过程中通过确定一个行动者有什么(规范)理由做出道德行动或达到关于行动者怎样做的一个决定展现了道德行动的合理性问题是第一人称的观点。

如果一个行动者正确地慎思,他将会意识到道德地行动的理由,并且会相应地选择行动,那么,一个给定的行动者遵循道德要求就是合理的。

既然行动者的慎思通过
道德要求而受到规定,那么道德要求对于给定的行动者而言就是有权威的。

在此意义上,一种道德要求的权威通过第一人称的慎思得到了确证。

然而,行动者为什么会因为慎思道德要求而被促动去采取行动和做出决定?这些道德的要求又是如何得到证成的呢?为了厘清这些有关道德规范性的问题,我们应该仔细考察科斯伽德康德式的构建主义观点。

透过这种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一人称立场是如何为道德规范性问题提供回答的。

在回答“道德如何对我们做出要求”这样的规范性问题时,科斯伽德首先接受了康德探讨道德哲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她像康德一样认为作为行动主体的人是一种“理性存在者”,具有理性能动性,意志——按照原则而行事的能力——是理性存在者的根本特征,意志的存在实际上表明纯粹理性自身就具有实践能力,意志自身不外乎就是实践理性。

因此,在科斯伽德看来,规范性问题指向的必然是意志的行动。

她认为,回答规范性的来源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我们心灵的反思性结构、意志的自律以及自我的实践同一性。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描述科斯伽德对规范性问题做出的第一人称立场解释。

在她看来,诚然我们人类自身因为感性本质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欲望和爱好的诱惑之中,但是我们会因为自己的理性本质而具有反思的能力。

每当我们以第一人称的身份置于道德实践时,面对经验性的诱惑,我们总会因为自己的理性而审慎地反思:“我应该听从自己欲望或爱好的指示而采取行动
吗?”经过审慎地反思,我们需要决定是否认可在当前的环境下把这个经验性的诱惑当做一个理由。

当我们进行这样的审慎反思时,我们也就是把某个认可为理由的东西认可为采取行动的一般原则。

出于理性反思的本性,当我们发现一条原则时,我们会继续审慎地反思:“我真的应该认可这样一条行动的原则吗?”进一步地,通过审慎反思,我们会继续追问:“我应该成为一个认可这样一条原则的人吗?”当我们通过审慎反思从一个行动上升到对自己的人格的追问时,我们就必然要认可一个特别的“实践同一性”概念。

正是通过实践同一性的概念,我们发现了审慎地反思的实践性的一面:我们的反思总是要针对自己所在的具体社会环境而言。

在我们的生活是值得过的和我们的行动是值得从事的意义上,同一性的实践观念让我们自己决定把何种刺激因素作为我们的行动理由。

正是通过反思我们作为某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我们认识到自己的思想自我和行动自我的关系,一种立法的权威在实践同一性的概念中体现出来。

然而,这种基于社交世界的实践同一性的鉴定都属于偶然的特殊环境,我们如何能够被一种来源于同一性概念的责任(这种责任对实践同一性自身来说并不是必需的)所限制呢?正是在对这个问题的反思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支撑所有同一性概念的纯粹形式概念:作为人的本质的同一性概念,科斯伽德称之为“道德同一性”。

这种道德同一性基于人的理性本质。

通过理性本质的反思,我们发现反思性是理性的基本特征,也是人性的基本特征,正是反思性达到了对自己
人性的一种认可和价值的承诺。

道德的规范性要求正是通过我们的反思性认可体现了出来。

道德的要求就是奠基于我们的反思性。

按照对道德法则的说明也就是理性行动者对自我意志的法则进行审慎反思的解释,道德规范性的要求也就是行动者对自己意志的“自律诉求”。

与休谟主义者和其他一些情感主义者的看法一样,科斯伽德同样认为,从日常的道德生活开始,我们反思那些我们自身就有倾向和欲求去做的事情,我们会把某些东西看做我们行动的一个理由,我们也就会接受或拒绝那些声称对我们的行动以及相应的活动具有权威的倾向和欲求。

当我们通过反思把某些经验的冲动和刺激看做一个理由时,这就表明我们心灵的反思性结构至少在道德秉性和情感的方向上确立了其规范性。

但是,正如康德一样,科斯伽德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理性,人所具有的道德特殊性必然只能来源于人的理性本质。

与休谟和威廉姆斯把反思性认可的检验当做对道德秉性和情感的规范性的哲学训练不同,科斯伽德认为反思性认可的检验不仅仅是确证道德的一种方法,它本身就是道德。

这也就是说,反思性认可的检验从欲求的对象转向了自身。

因为反思性认可的检验是实践理性的练习,意志则是理性的实践能力,所以当反思性认可的检验转向自身时,也就是在问意志的行动原则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成为道德的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科斯伽德分成了两个方面:一方面,遵循康德的看法,意志是自由的,因而能够给出自身的法则,而意志指向自身所确立的
原则是就是绝对命令原则;另一方面,不同于康德,科斯伽德认为“绝对命令对我们的选择的唯一限制是,我们的选择要具有法则的形式。

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决定这个法则必须是什么。

它不得不是的所有一切就是一条法则”。

而道德法则是“仅仅根据一个在有效的合作系统内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认可的准则而行动”。

因此,需要一个“实践同一性”的概念。

通过这个概念,行动者在一个共同体中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人格完整性。

通过这两方面的分析,科斯伽德认为人类的反思结构在意志的自律中发现了道德规范性的真正来源。

这种通过给予自身以法则的自律就是第一人称立场的本质特性。

三、第二人称立场
与科斯伽德认为道德规范性来源于第一人称的审慎反思不同,达沃尔对道德的来源坚持一种第二人称立场的看法。

按照达沃尔的观点,当我们对彼此的行动和意志做出或承认为一个主张时,我和你所占据的就是一个被称之为第二人称立场的观点。

第二人称立场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在于它始终贯穿着一种“我-你-我”的关系结构。

这也就是说,“我”和“你”这样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结构是道德规范性的基础。

基于这样一种第二人称立场,达沃尔认为道德的规范性是一种第二人称理由,它是这样一种形式:“一个命令式是说话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意图为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给出一类明显的(规范的)理由。

”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达沃尔所说的第二人称理由包含了以下几个适当条
件:行动参与的双方主体所具有的相互权威;行动者所具有的与权威相呼应的能力(competence)以及行动结果的可解释性,因此十分自然地,通过第二人称立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行动(act of addressing)限定了特定的被认识到的道德承诺,第二人称理由也很自然地为道德义务提供了基础,成为了道德要求的来源。

按照达沃尔的看法,因为“我”和“你”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第二人称理由总是联结于一种特殊的第二人称的实践权威,这种权威使得行动者可以对同样处在第二人称立场的其他行动者提出一项道德主张并要求得到他们的认可。

在合适的权威要求下的道德主张为第二人称理由意义上的服从(compliance)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理由。

因为第二人称立场是一种相互依存和认可的立场,这也使得一个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在相互的意义上承担了彼此的责任和可说明性。

如此一来,第二人称权威、有效的道德主张或要求、第二人称理由和责任组成了一个相互定义的圆圈。

而第二人称的实践立场就在这个圆圈里得到证实。

为了在第二人称的实践立场上把握住道德要求或责任的来源,达沃尔通过斯特劳森的“反应性态度”学说寻求解答。

在批评后果主义关于道德责任的路径时,斯特劳森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可欲求性是一类为态度和行动(在其中坚持某人是负有责任的观念存在于他们自己的术语中)提供证明的错误理由。

”达沃尔称之为斯特劳森观点。

在达沃尔看来,“负有责任的”和“该受
责备的”之类的概念因为明确的行动者的相关态度和行动——它们包含在支持人们是负有责任的和该受责备事实当中——而关注规范。

“可欲求性”则是把超出行动者的某个目的作为欲求的理由和规范,这与“负有责任的”和“该受责备的”之类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可以说,前者关注的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后者则是一个规范性的问题。

斯特劳森的反应性态度理论相对于斯特劳森观点而言,是对规范性问题的探索。

因此,在关于人们是负有责任的和应受责备的意义上,支持人们是负有责任的可欲求性或者说某种东西是可欲求的理由是确保做某事的一类错误理由。

换言之,道德规范性的诉求不能通过行为的可欲求性得到解答。

当我们说某人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或应受责备时,这首先意味着这个行动者能够识别道德理由,并且能够回应我们据此对他做出的评价。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责任的概念意味着同处第二人称立场的各个行动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任何一个行动者在这种关系中对彼此的道德理由和评价产生某种反应,此时,我们才可以说某个行动者是有能力承担道德责任的。

举例来说,对于进入这种第二人称立场的人,我们会产生愤怒、怨恨、内疚、责备等,这些都是斯特劳森的反应性态度。

因为这些态度不可避免地包含了“行动者彼此之间对某种行动的预期和要求”,“预设了要求某个行动者承担道德责任的权威以及加诸行动者的道德要求”,所以在行动者彼此处于一个共同体的前提之下,反应性
态度也就必然假设了道德要求的权威、行动者彼此都要遵循道德义务的责任以及对彼此的一种可解释性。

这也就是达沃尔所认可的道德源于第二人称实践立场。

与科斯伽德一样,达沃尔的第二人称立场接受康德有关人的尊严和意志自律是道德探讨之起点的观点。

但是与科斯伽德通过意志自律确定第一人称的反思性认可不同,达沃尔通过一种费希特式的解释论证意志自律的第二人称立场。

在达沃尔看来,要想理解自由和自律之间的关系,恰当的理解在于将行动者看作这样的主体:纯粹的第二人称致辞(address)总是通过行动者自身自我决定的选择导向一个行动者的意志,同时,行动者把自己表达为一个自由的行动者。

这就是“费希特式分析”。

按照达沃尔的看法,费希特式分析进一步支持“费希特观点”:“任何第二人称的主张或‘召唤’都假定了一个共同的权能、权威和自由且合理的责任,以及一个由致辞者(addressor)和受辞者(addressee)共同分享且对等互惠地认可的共同的第二人称品性。

”正是通过费希特观点,无论是致辞者还是受辞者都承诺被假定为自由且理性的人在表达第二人称理由的意义上拥有了一个尊严或权威,都有了共同通过这些理由决定自己的第二人称权能以及包含于其中但却不被还原为欲求和任何结果的动机。

意志自律确保了理性行动者平等地拥有了一种权威,这种权威是自由的、理性的,因此,这种被致辞者和受辞者共同分享的权威使得一个道德主张成为一个第二人称理由,并直接加诸自己的意志之
上。

进一步地,为了探讨道德义务与人的责任的关系,达沃尔把目光转向了普芬道夫关于道德法则的神学意志主义理论。

按照普芬道夫观点,道德义务与责任的关联是通过道德法则源于上帝的命令这个事实得到说明的。

道德义务是人对上帝的亏欠。

按照达沃尔对普芬道夫观点的解释,当上帝向作为理性行动者的人类发出致辞时,人类通过某种方式理解它,使之成为我们的道德义务。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义务的概念预设了我们人生来具有接受和理解上帝致辞的能力。

对于达沃尔而言,为了使我们人类是负有责任的,我们就必须假设自己在推理和思想中是能够负责的。

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假设自己是从一种第二人称立场主动地认识到上帝的命令,并主动使之成为自己的道德要求。

即使从上帝的角度而言,我们的道德义务也绝不仅仅是因为上帝强迫我们或者出于对违背上帝命令可能带来的惩罚的害怕,而是从一种相互理解的第二人称立场把我们人理解为能够意识到道德义务对我们自
己的必然性。

因此,即使是上帝的命令变成我们道德的义务,这也是要求我们采取第二人称立场,我们必须通过内在地表达我们自己接受的权威性要求而被促动。

通过恰当地整合斯特劳森观点、费希特观点和普芬道夫观点,达沃尔雄辩地指出了为什么第二人称表达总是假设了共同的第二人称权限、责任、致辞者和受辞者作为自由和理性的行动者共同分享的权威。

而道德规范性的要求也通过第二人称权威、有
效的道德主张或要求、第二人称理由和责任组成的相互定义的圆圈得到说明。

四、第三人称立场
对比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立场,达沃尔认为第三人称立场是这样的:无论是关于他人还是自己,行动实践的目的都不是直接关联于行动者自身,而是把自己看作是“客观的”或“行动者中立的”。

对于第三人称立场来说,道德规范性源于道德之外的某种作为善好的价值。

一般而言,价值被赋予某种事态,而行动的正确与否和道德的规范性就取决于行动是否促进了该种善好目的的最大化。

因此,对于第三人称立场而言,行动者总是被置于一个中立的位置,是一种“行动者中立”立场,行动者的行动理由似乎都抽离了主体的任何相关性,而只关乎一个全然客观的善好目的,这个善好目的赋予每一个行动者以同等的权威性,这个立场被认为体现了一种“不偏不倚性”的要求。

按照华莱士的看法,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行动者的行动不再关乎他当前的能动性能力,而是变成了应用于所有人的原则。

如此一来,第三人称理由通过一种客观的、非个人的、不偏不倚的权威向我们提出道德要求。

在这个意义上,第三人称的规范理由独立于行动者,是一种外在的立法权威。

事实上,对于第三人称立场的目的论者而言,规范性的要求在本质上取决于各种有价值的事态对我们欲求的满足,但是因为欲求的对象总是某种外在的事态,所以这种要求总是一种博弈的
结果。

又因为不同的行动者在不同的环境下总是欲求不同的事态,所以作为规范性理由的道德要求就不可能奠基于任何某一个行动者的目的,而是要求在综合考虑不同的行动者的欲求的条件之下提出某种事态,使之成为一个不偏不倚的目的。

尽管第三人称立场基于一种“行动者中立”的观点在为行动者给出道德规范性要求的解释时更多的是一种说明性的观点,但是因为第三人称立场在解释我们的行动实践时总是关联于欲求,它在解决规范性问题的动机方面却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按华莱士的观点,当我们解决动机问题时,我们特别地会关注已经采取了的行动,并从第三人称立场关注这类行动。

因为第三人称立场关注的是已经发生的行动,所以,与第一人称立场指向行动的预期发生不同,它是一种回顾式的解释性立场。

那么,第三人称立场是如何解释行动发生的呢?即如何解释采取一个行动的理由的呢?华莱士认可乔纳森·丹茜(Jonathan Dancy)的观点,尽管我们区分了行动的规范性理由和激发性理由,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两类不同理由之间的区分,而是一个理由概念被用来回答两类不同的问题:前者为一个给定的行动者是否有好的理由按照某种方法行动做出回答;而后者则是对动机问题的回答,它详细刻画的是一个给定的行动者对已经采取了的行动的各种考虑。

因为同一个理由既可以回答“是否有好的理由按照某种方法行动”这类问题,又可以看作是对“一个给定的行动者对已经采取了的行动的各种考虑”的理由,因此,同一个考虑可以同时被当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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