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帐”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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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帐”和“账”
今年第十期《新闻战线》孙明忠撰文认为,“帐簿”应为“账簿”,用“帐”不规范,从而否定了一批用例。
笔者觉得有必要辨析一下。
《辞源》“帐”义:①帐幔,帷幕。
②帐册,钱物出入的记录。
“账”义:登记出入款数的簿册。
古作“帐”。
后人因避免与帷帐之义相混,另造账字以代之,如账单、账簿等。
并举例说明,《旧五代史》中已用“账”。
由此可知,早先只有“帐”没有“账”,“账”是后造的,是从“帐”义中分出一项来造出“账”的。
《旧五代史》成书于公元九百七十四年,距今一千多年,这个“账”就至少已存在一千多年了。
《辞海》“帐”义中也有“亦作`账'”,另有“借指债”,如欠帐、还帐、放帐等。
“账”义中也有“本作`帐'”。
《现代汉语词典》“帐”义:①用布、纱或绸子等做成的遮蔽用的东西:蚊~/营~/~篷/青纱~。
②同“账”。
“账”义:①关于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记~/查~。
②指账簿:一本~。
③债:欠~/还~/放~。
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词典都明确了:“帐”有“帷幔”一类意思,又有“钱物出入记录”之类意思;“账”有“钱物出入记录”之类意思,没有“帷幔”一类意思。
据此,笔者以为:1、理解“帐”义时,要顾及它的两个基本义项,不能只取其一,丢掉其二,认为“帐簿”的“帐”不规范。
2、表述“钱物出入记录”之类意思时,最好用“账”,以使读者一目了然,免生歧解;如果用“帐”,也不为错。
(原载《新闻出版报》1997年11月24日)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关于计税工资标准
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由500元调整为550元,我省计税工资则由600元调整为660元。
3、关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代购代销手续费,可按不超过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4、关于借款利息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净支出(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5、关于损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支出
(1)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企业各种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
(2)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予调整。
(四)关于增设损益类科目
1、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计算应缴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有关递延税款的核算见上述“关于增设`递延税款'科目”部分);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2、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作者单位汕头市审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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