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庇护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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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庇护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庇护中心宗旨
庇护中心以拯救受害者的生命、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协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庇护中心受庇护对象
庇护中心接收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无法在本市其他地方获得庇护,需要临时庇护救助的妇女、儿童、老人等受害者。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坚持受害人自愿申请原则。

(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三)依法庇护原则。

(四)专业帮扶原则。

(五)社会共同参与原则。

第五条工作内容
(一)为受害者提供临时食宿和简单治疗。

(二)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

(三)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四)为受害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五)协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庇护中心提出申请。

(二)庇护中心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
立即提供庇护。

(三)庇护中心与受害者签订庇护协议,明确庇护期限、受害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庇护中心为受害者提供临时食宿和医疗服务,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五)庇护中心根据受害者需求,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

(六)庇护期限届满或者受害者不再需要庇护的,庇护中心应当立即终止庇护,并协助受害者离开庇护中心。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
(一)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

(二)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受害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

(三)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为受害者提供及时、专业的帮助,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四)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受害者恢复自信心。

(五)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受害者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庇护中心管理
(一)庇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庇护中心正常运行。

(二)庇护中心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庇护中心应当定期对受害者进行回访,了解受害者的需求,调整服务内容。

(四)庇护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受害者的情况。

第九条庇护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一)庇护中心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庇护中心与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协作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专业的帮助。

(三)庇护中心与教育机构、劳动保障机构等建立协作机制,协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条庇护中心的监督
(一)庇护中心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庇护中心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庇护中心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庇护中心未及时提供庇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庇护中心工作人员泄露受害者个人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庇护中心未按照本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制度,庇护中心与相关部门未建立协作机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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