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二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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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管理部门
• 根据CCAR-121部的规定,运营人的维修系统中应当设置一个培训管理部门,执行维修系统的培训 政策,组织实施对维修系统的人员(包括协议维修单位中的有关人员和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 行人员)的培训,
• 并建立和保存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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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运营人应当制定可靠性方案来说明可靠性管理体系的工作方式。
5. 维修人员培训
➢ 培训要求
• 根据CCAR-121部的规定,运营人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应当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 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后才能上岗,
• 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再培训。
12.2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维修工程管理
1. 维修系统
➢ 工程技术部门
➢ 质量部门
➢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
➢ 培训管理部门
2.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 CCAR-121部承运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符合CCAR-121部要求及实施规范性管理的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承运人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和符合CCAR-121部要求的总体叙述、 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91部运行的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提出了相应的维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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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 CCAR-135部对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提出了相应的维修要求。 ➢ CCAR-121部对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提出了相应的维修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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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 运营人还应当在维修系统培训大纲中说明对培训教员、培训提纲和教材的管理要求,规定培训的组 织和管理方式以及对维修系统人员实施培训后的记录和对培训工作的监督要求。
➢ 航材管理
• 合格的航材包括民航局批准的部件和民航局认可的部件。
• 任何购买、销售、用于修理或装机使用的航材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全面、有 效的可追溯性。
➢ 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 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CCAR-135部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
➢ 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
➢ 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
《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第2版 下篇
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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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12.1 概述
我国的航空器运行管理规章主要有
➢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部)
➢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部)
➢ 维修可靠性方案简称可靠性方案,是用来管理维修过程的一套规则和做法,其中包括对维修 方案的管理。
➢ 可靠性方案对整个飞机、系统、部件、结构、动力装置进行监控,以便在出现更严重故障前 采取纠正措施。
➢ CCAR-121部承运人应当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 可靠性管理体系中应当包含一个可靠性管理机构。可靠性管理机构应根据局方的要求定期向 局方报告其活动情况并提交有关的报告。
CCAR-91部是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 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求)的飞行和运行;
CCAR-121部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
➢ 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座,或者
(4)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
(5)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号; 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2. 适航性责任
(1)CCAR-121部规定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适航性责任
(2 )CCAR-135部规定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适航性责任
( 3 ) CCAR-91部规定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 发动机、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
• 为避免购买和使用非经批准航材,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确保获得批准或认可的航材的制度。
• 当航空运营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供应商或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民航 局报告。
➢ 维修记录管理
• 维修记录是表明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和运营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的重要手段,
• 从使用的角度,航空器维修记录可以划分为航空器放行记录、部件拆换记录、适航指令执行记录、 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目前维修状态记录。
➢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 运营人应当制定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在获得局方批准后作为对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开展培训的依据。
• 运营人应在维修系统培训大纲中阐明其培训管理政策,并对所设置的培训管理机构进行说明,同时 表明具有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培训能力。
•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应明确运营人对各类人员的初始培训要求和更新培训要求。
3. 维修要求
➢ 航空运营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各部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按照适用的规章实施 运行,同时也要遵守相应规章所要求的运营人应承担的维修职责。
➢ CCAR-91部规定了除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实施运行的航空器以外的,其他任何
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适航证件的航空器在国内外运行时的一般规则,并对按照CCAR-
➢ 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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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1. 运行合格证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6)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2)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证的编号;
(7)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 持有人符合适用规则的相
• 另外,对于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 和螺旋桨应当建立单独的履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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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第12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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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维修方案
➢ 航空器维修方案是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
➢ 121部运营人应当为其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 ,135部运营人也应为其运行的旅客座 位数大于9座的飞机编制维修方案,这些维修方案应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之后按照方案准备 和计划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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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4. 可靠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