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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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戍通风系统的; ⑥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⑦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 风、一段回风的; ⑧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 风安全需要的; 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 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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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事故都可以防范 一切伤害都可以避免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瓦斯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的识别 与治理 第五节 火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第六节 水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⑤ 3.遇险后立即发出呼救信号 冒顶对人员的伤害是砸伤、掩埋或隔堵。冒落基本稳定后,遇险 人员应立即采用呼叫、敲打(不要敲打对自己有威胁的支架、物料 和岩块)等方法,发出有规律、不间断的呼救信号,以便撤出的人 员了解灾情、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冒顶后人员被埋压或隔堵,人员 遇险地点的不少物料和岩块等尚处于暂时平衡状态。如不注意察看, 稍一敲打就会破坏平衡而使物料、岩块等移动,造成新的冒顶,从 而加剧对遇险者的伤害。
(2)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③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 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①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并及 时回柱放顶或充填。 ②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 架设支架。 ③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 ④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第三节 瓦斯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一、瓦斯事故隐患的易发地点
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0.554,比空气轻。因此,在风速低的情况下,瓦斯会聚集在巷 道顶部、冒落高顶和上山迎头等处。 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但大部分发生在采掘 工作面的以下部位: (1)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采空区边界处、采煤机切割部附近。 (2)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 (3)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掘进机切割头周围。
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二、发现顶板冒落预兆时的应急处置
1.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 当发现工作地点有即将发生冒顶的征兆而当时又难以采取措施 防止顶板冒落时,要迅速离开危险区,撤退到安全地点。 2.遇险时要靠煤帮贴身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 当发生冒顶来不及撤退到安全地点时,应靠煤帮贴身站立避灾, 但要注意煤壁片帮伤人;如靠近木垛也可撤至木垛处避灾。 从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特别是大冒顶的实际情况来看,顶板沿 煤壁冒落的情况很少。这是因为,煤壁上方顶板未被扰动、仍是整体。 也就是说,当发生冒顶事故来不及撤退到安全地点时,靠煤帮贴身站 立避灾,比在其他地方避灾防止伤亡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是,避灾 者一定要注意躲避地点附近的煤壁状况,防止煤壁片帮伤人。另外, 在冒顶时可能有支柱被压断或推倒,但在一般情况下却不可能压垮或 推倒质量合格的木垛,因此在木垛附近避灾可对遇险者起到保护作用。
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 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 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①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 的; ②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 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 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 斯系统的; ②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澈用和维护的; ③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 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三、顶板冒落的预防与治理
(1) 充分掌握顶板压力分布及来压规律。冒顶事故大都发生在直 接顶初次垮落、基本顶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过程中。只要充分掌握压 力分布及来压规律,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即可防止冒顶。掘进巷道在 布置及支架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充分考虑压力的贫布规律及顶板压力 大小,把巷道布置在压力降低区内。 (2) 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根据顶板特性及压力大小采取合理、 有效的支护形式控制顶板,防止冒顶。如果工作面压力太大基本支架 难以承受肘,还可采用特殊支架支护顶板。综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采 高,及时移架控制裸露顶板。掘进工作面要坚持使用前探梁支护。放 炮前要加固棚子,实行联锁,防止崩倒棚子引起冒顶。 ( 3) 及时处理局部漏顶。及时处理局部漏顶,以免引起大冒顶。 (4) 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在进入采掘工作面装煤、支护前,要敲帮 问顶,处理已离层的顶板;如果处理不下来,要用点柱先支撑。 (5)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⑤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 器的; ⑥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 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 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切事故都可以防范一切伤害都可以避免第一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第二节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第三节瓦斯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第四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第五节火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第六节水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① 单回路供电的; ②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③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 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节 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一、顶板冒落的预兆
⑤ 1.顶板冒落的预兆 顶板事故隐患的表现为顶板冒落预兆:响声、掉碴、片帮、裂缝、脱 层、漏顶等。 (1) 响声。岩层下沉断裂、顶板压力急剧加大时,支架会发生很大 声响;有时也能听到采空区内顶板发出断裂的闷雷声。 (2) 掉碴。顶板岩石已有裂缝和碎块,其中小矸石稍受震动就会掉落。 (3) 片帮。冒顶前煤壁所受压力增加,变得松软,片帮煤比平时多。 (4) 漏顶。破碎的伪顶或直接顶,在大面积冒顶以前,有时因为背 顶不严或支架不牢而出现漏顶。若不及时处理,会使棚顶托空,支架 松动。顶板岩石继续冒落,就会造成没有声响的大冒顶。 (5) 裂缝。顶板的裂缝张开,裂缝增多。 (6) 脱层(离层)。检查顶板是否脱层要用“敲帮问顶”的方法,如 果声音清脆,表明顶板完好;如果顶板发出“空空”的响声,说明上下岩 层已经脱离。 (7) 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 (8) 顶板淋水增大。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 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 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③ 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进行生产的; ④ 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
①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媒工作面或5 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④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 修的; ⑤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人井入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⑤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①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 生产的; ③完成改剞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 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①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 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 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 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 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的;
①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 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①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②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 火的; ③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 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 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④ 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7)“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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