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监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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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规划编制规定
(XJTGZ-AQ-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理规划编制的依据、步骤、内容和修改等。

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规划的编制。

2 引用标准
GB/T19000-2000-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Q231-2004 工程文件格式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ISO9000和其他引用标准的定义。

4 职责
安全监理规划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5 工作程序
5.1 安全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5.1.1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项目审批文件
5.1.2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资料
5.1.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5.1.4监理规划
5.1.5施工图设计文件
5.2 安全监理规划编制步骤
安全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

根据工程的特点以及合同的规定,项目分阶段实施时应分阶段编写安全监理规划。

安全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完成后应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填写《安全监理规划审批表》并宜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有关单位。

5.3 安全监理规划文件格式:
安全监理规划文件格式见《工程文件格式规定》Q231-2004。

6 安全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6.1 工程项目概况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建筑规模(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主要建筑结构类型、层数、总高度、基础类型,水、电、空调、消防、建筑智能、装饰等专业主要特点,工程投资、工程计划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总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当有多个单项工程时宜列表说明。

6.2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是指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监理任务的工作范围。

6.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6.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在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相应工作职责等。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经过专家论证;
c.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暑、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查验施工单位拟在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内容与工程项目实
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七)查验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八)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九)审查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没有进行纠正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允许实施。

6.3.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审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二)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并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控。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安全网等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手续。

参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设备设
施的使用登记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情况。

(六)核查安全文防护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使用情况,并按规定签署意见。

(七)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自查记录。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包括其工作日志;检查施工临时用电、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等。

(八)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整改验收意见。

6.3.3项目监理部应当对下列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含安装、运行、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全过程的跟班检查:
(一)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2.5
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二)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
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 5m的结构安装;
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可能有影响的工程。

(九)项目监理部应当参加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件设备、结构吊装就位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允许实施。

6.4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6.4.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6.4.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6.4.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相关的合同文件。

6.5.安全监理组织形式
项目安全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采用直线式或矩阵式两种形式。

项目监理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各层人员应职责明确,合理搭配。

6.6安全监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6.6.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6.6.1.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和相应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
6.6.1.2组织分析识别和评价工程项目的危险源,策划项目安全监理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规划;
6.6.1.3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
6.6.1.4审定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署意见;
6.6.1.5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6.1.6主持安全监理会议;
6.6.1.7协调工程现场重大施工安全事项,参与调查重大安全事故;6.6.1.8审核签发安全监理通知单、暂停施工令与各类安全监理核验表,组织编制并签发上报安全监理月报、专题报告;
6.6.1.9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学习安全监理政策文件和技术业务。

6.6.2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6.6.2.1编写安全监理细则,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6.6.2.2协助业主考察工程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并提出意见;协助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监督实施;
6.6.2.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意见;核查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6.6.2.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6.6.2.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设计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向总监提出报告,并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实施;
6.6.2.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6.2.7核查施工安全施工和施工机械的验收工作,签署核查意见;6.6.2.8定期评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并向总监提交报告;
6.6.2.9指导安全监理员实施现场安全巡视检查等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6.6.2.10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6.6.3监理员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6.6.3.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具体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6.6.3.2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实施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自检工作;
6.6.3..3做好监视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对易发事故的高危作业工序进行现场跟踪监督,监督施工承包单位遵照强制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当严重险情制止无效时,应按规定迅速报告。

6.6.3.4检查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检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6.6.3.5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6.6.3.6做好有关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安全监理日记。

6.7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根
据项目危险源施工的专业特点,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6.7.1安全监理工作总程序
6.7.2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6.7.3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6.7.4有关安全方面材料、设备进场监理工作程序
6.7.5机械、设备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程序
6.7.6安全隐患报告监理工作顺序
6.7.7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6.8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
6.8.1首次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制度(可与工程项目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并进行)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项目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参加的首次安全监理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
a.建设单位介绍委托通知和约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法规规定。

b.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其分工。

c.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研究确定安全监控的主要措施。

d.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要求。

包括:编制和提交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贯彻执行这些制度的保证措施。

e.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其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6.8.2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制度(可与工程每周的监理工作例会合并进行)
6.8.2.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例会。

6.8.2.2安全监理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a检查分析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b针对安全文明生产及其管理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文明生产的改进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c坚持分析和研究文明施工的现状,提出下一阶段安全文明生产的改进措施;
d通过会议,总结表扬安全文明生产、安全管理的好经验,讲评、批评违规施工作业和放松安全管理的存在问题,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6.8.3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6.8.3.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审查。

对于规定应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即: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件设备、结构吊装就位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允许实施。

6.8.3.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并具体针对性。

6.8.3.3重大危险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

6.8.3.4凡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施、施工机械等变更,需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6.8.4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6.8.4.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

6.8.4.2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单独编制重大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危险源施工的监理措施和监理检查要求。

6.8.4.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施工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6.8.4.4监理工程师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6.8.4.5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交底进行后,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责任制是否落实。

施工承包单位自检工作不落实的,监理工程师应禁止不经监理报验批准而擅自施工作业。

6.8.5安全监理巡视制度
6.8.5.1重大施工危险源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的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本工程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6.8.5.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6.8.5.3安全巡视监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应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监理情况填写《旁站监
理记录表》。

6.8.5.4各专业工程的安全巡视、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具体而定。

6.8.6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6.8.6.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取得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同意。

6.8.6.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类型有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6.8.6.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安全检查活动的目的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方面。

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参与人员。

6.8.6.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促进及时处理,保证施工安全。

6.8.6.5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安全监理工作例会等形式向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通报。

6.8.7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6.8.
7.1施工现场的重大施工安全措施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应在使用前报监理工程师核查。

6.8.
7.2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塔设安装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及时组织验收,通过有资质的部门(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在报监理工程师核验。

6.8.
7.3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核查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该设施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核查无误方能签署意见,同意投入使用。

6.8.8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6.8.8.1在施工安全监理工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暂停施工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8.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时内向监理公司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

6.8.8.3项目监理机构与监理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员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

6.8.8.4安全监理的各项口头报告均应追加书面记录.
6.8.9 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有关设备检验制度
6.8.9.1 工程项目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订货或购货前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按管理职能分工检查和审阅承包单位申报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清单、校核其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和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合同的规定,对不合格的产品拒绝订货或购货。

6.8.9.2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和验收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材质化验报告、性能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对不合要求的产品应拒绝使用。

6.8.9.3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进入现场时监理组应检验其报验单及验收该产品,检验合格后在报验单上签证后,方可使用。

6.8.9.4项目监理部对进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有疑问时,应进一步进行化验或测试,有必要时还应到生产厂家作跟踪检验。

6.8.9.5现场配件的材料如砼、砂浆、防水材料等对其配合比、试块进行检验,有必要时应进行复试或复测。

6.8.10材料代换或变更制度
6.8.10.1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及国家标准。

6.8.10.2如因特殊原因对原设计采用材料需要代换或变更时,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由承包单位出具“材料代换申请单”,经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签证后,方可代用。

6.8.10.3对重要结构或重要部位的建筑材料如需代换,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材料代换申报单”,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使用。

6.8.10.4 对代换的材料如使用时对其效果有怀疑,应通过试验加以确证后,方可使用。

6.8.11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6.8.11.1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单位应根据验收标准、自检合格后再报请项目监理部检验,项目监理部检验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后方可覆盖或隐蔽。

6.8.11.2 重要结构或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时,项目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经检验合格,检查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证后,方可覆盖或隐蔽。

6.8.11.3 未经项目监理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掩盖、也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8.11.4 经项目监理部检验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返修完毕,仍应再次经过检验,合格后办理签署手续,方可掩盖或隐蔽。

6.8.12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6.8.12.1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单位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初评,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报请项目监理部评定。

6.8.12.2项目监理部验收评定时,可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组织评定或报请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后,方可办理评定签署。

6.8.12.3分项分部工程在组织质量验收评定时,项目监理部应检查其文件和材料的完整性,并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6.8.12.4项目监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一般质量通病可随时用口头通知整改,对重大问题或工程隐患应书面通知,整改后监理人员应再复查或进行签署。

6.8.13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签署制度
6.8.13.1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提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定并由设计单位发生“设计变更通知”,经总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承包单位施工。

6.8.13.2 技术核定单有关的修改,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承包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洽商,设计单位签署后方可施工。

6.8.13.3 监理工程师在签证设计变更或修改时,应当重点审查修改方案是否对监理总目标(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否则应设法优化调整或修订。

6.8.14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和报表填报制度
6.8.14.1项目监理部应有专人写安全监理日志记载当天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安全等变化情况。

6.8.14.2承包单位应有施工和安装的安全记录,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审阅施工记录或安装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监理部的监理情况亦应有安全监理记录,例如:旁站记录、验收记录、见证记录、各种批复审查记录及报表、监理通知等,这些记录、通知、指示、报表等应有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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