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作业(涉外渔业)(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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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作业(涉外渔业)(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2〕006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2〕006号
【处罚日期】2022.02.28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浙江省
【处罚对象】郑明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0:00
处罚名

未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作业(涉外渔业)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2〕006号
被处罚
对象
郑明普
处罚结
果当事人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8时30分在东经122度14分、北纬29度55分航行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3号船现场查获。

经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确认该船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证书登记船长29.8米,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方式为双船。

船上携带有拖虾网具1套,甲板上安装有拖虾作业起网设备,网具上有明显的新鲜渔获物痕迹。

船上有船员6人。

执法
人员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船长郑明普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15日在江苏以北外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拖虾捕捞作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的行为,已违反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
2022-02-28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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