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所见唐代民间高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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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所见唐代民间高利现象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但在这个时代中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其
中包括民间高利贷现象。

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富有的商人和金融家,
他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便开始从事高利贷业务,借贷的利率高达数倍甚至数十倍。


些高利贷业者往往以各种奇怪的方式来诱使人们借钱,比如威胁、诱骗、恐吓等等。

契约文书也是代表民间高利贷现象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们为了保证自己的贷款权益,
会要求他人签署各种契约文书,这些文书通常包括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质押协议等等。

这些契约文书一般都规定了高额的利率,严苛的违约条款以及严重的后果。

例如,在唐代广德元年(763年)的一份借贷契约中,有一条规定:“承借人迟延还款,每月按正本利息五分之一处置,连月复如,年息过若干倍,如有赖不清仍以物件方押割脑
留言讫收。

”可以看出,这份契约文书的利率是非常高的,而且还对拖欠还款进行了非常
严格的处罚。

还有一份唐代天宝年间(742年-756年)的借款文书,也规定了非常严厉的违约条款
和处罚措施。

文中提到:“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我不加讨欠息,先将投入监狱,然后处决。

”可以想象,这种契约文书对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压力,极大地限制了借款人
的自由。

此外,还有一些质押契约的文书,也反映了民间高利贷的现象。

借款人不得不将自己
的财产、土地、房产等质押给高利贷业者,以此作为借款的担保。

而且,这些质押契约中
的利率同样是极高的,给借款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总的来说,唐代民间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某些弊端。

虽然这
种现象给人们带来了困扰和忧虑,但它也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为那些有钱有才
干的人提供了投资和赚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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