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放纵走私与共同走私的区分
论走私犯罪中的一罪

作者简介: 朱锡松 , 增城 市人 民检察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i 2 . 0 2 6 - 0 2 物, 为走私 罪犯 谋取 利益 。若 没有 为走 私提供 方便 这一 情节 , 则 收 受钱财就 不 能称 其为 收受贿 赂, 这 一行 为 自然也 就不是 犯罪 行 为, 所 以只 能 以想 象竟 合犯 的一罪 来处 理 , 不能 进行 数罪 并罚 。
◆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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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犯罪 中 的一罪
朱锡私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存在 着诸 多争议, 这里, 我们不对走私犯罪中的一罪和数罪问题进
走 私犯 罪 罪数 一 罪 行探 讨 , 而仅 仅探 讨走 私犯 罪 中的一 罪形 态 问题 。 关 键词
( 二) 结 果加 重犯
罪数, 是 指犯罪 的单 复或个 数 , 在刑法 理论上指 一 罪与数罪 。 罪 数形 态 , 是指 表现 为一罪 或 数罪 的各种 类 型化 的犯 罪形 态 。 由 于现 实司法 实 践 中的犯 罪现象 包 罗万 象 , 法律 规 定错综 纷繁 , 对 于罪 数形 态 的研 究在刑 法理 论 中 占有十 分重 要 的地位 。确定 罪 数 的科学 标准 , 区分 一罪 与数罪 , 有助 于在 刑 事审判 实践 中准 确 定罪 、 正确 适用 刑 罚 , 从 而利 于刑 事诉讼 程序 的正常进 行 。 对于 罪数 形态 的判 断标 准 , 即判 断是 一罪 还是 数罪 的依据 , 在 中外刑 法学 中存 在各 种各样 的 学说 , 主 要有 行 为标准 说 、 法 益 标准 说 、 犯 意标准 说 、 构 成要 件说 等 。我 国学 者在全 面评 析西 方 学者 关于罪 数形 态判 断标准主 要学 说的基 础上 , 提 出了犯罪 构成 标准 说 。它认 为 , 判 断罪数 是 一罪 还是数 罪 , 应 当 以犯罪 构成 为 标准 , 即 以刑法分 则条文 对各 种具体 犯罪所 规定 的具 体的犯 罪构 成为 标准 , 行 为 具备一个 犯罪 构成 的 , 是 一罪 ; 行 为具备 数个 犯罪
168刑法答案及解析

12、答案:ABCD 解析: A 中,终身监禁只在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下适用,A 错 B 中,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适用旧法,B 错 C 中,按照新法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 错 D 中,至少可以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 错 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
13、答案: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 解析: 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高 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判处死缓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判处刑罚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 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 ,即使实际执行刑期没有达到最低要求,但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最低执行刑期的限制 法定最高行为无期死刑的,经过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考点:刑法规定
28、答案:BC 解析: A 中,针对别人抢劫毒品是可能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的,A 对 B 中,乙的这个行为没有紧迫性,不成立正当防卫,B 错 误以为有不法侵害 其实没有不法侵害的 C 中,只要认定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违法行为,甲将乙打伤针对其假想防卫是可以成 立正当防卫的,C 错 D 中,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作为进行,D 对 考点:正当防卫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的财物”,属于缩⼩解释 B.将《刑法》第⼀百七⼗⼀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携带枪⽀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解释为“具有消费⽀付、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占有的财物,“他⼈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占有”的限制,扩⼤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范围之内。
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卡”的功能进⾏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罪 B.⼄(15岁)携带⾃制⽕药枪夺取妇⼥张某的挎包,因⼄未使⽤该⽕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作⼈员,也可构成放纵⾛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妇⼥或者侮辱妇⼥的⾏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性。
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爆炸物、管制⼑具等为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
携带国家禁⽌个⼈携带的机械进⾏抢夺,这种携带⾏为本⾝就是⼀种违法⾏为,因⽽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司法考试日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高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一个科目,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生的一个难题。
为了便于大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对刑法分则进行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大家。
渎职罪1.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刑法》第397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刑法》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法释〔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体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21法考——刑法错题集

1、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所要避免的危险,是指本人、他人或国家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威胁。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而进行紧急避险。
2、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故意强迫妇女、奸淫幼女,行为人没有强奸的故意,不能成立强奸罪。
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而且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均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按照证据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3、过失犯的成立:要有过失行为、要有实害结果、他们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故意犯中,行为犯的成立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例如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例如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4、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例:间接故意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直接故意应更能够构成故意杀人罪。
5、某超市没有履行好监察职责,误以为销售的食品质量没问题,将过期视频卖给顾客,导致多名顾客受到轻伤。
客观上,超市卖过期食品给顾客,导致顾客受到轻伤,已经导致了实害结果。
但是主观上,超市并没有恶意,而是属于过失行为。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为之,所以其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而且刑法只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没有规定过失致人轻伤罪。
该超市过失导致顾客轻伤,不构成过失犯罪。
6、丁误将生父当做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丁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故意的心态,行为时对实害对象有认识错误,构成对象错误。
走私罪量刑标准

走私罪量刑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私自运输、邮寄、携带、转移货物,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超越进出口限额,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口、进口许可证、审批手续,进行非法出口、进口货物的行为。
走私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进出口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对走私罪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走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走私的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判断走私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走私的货物种类越多、数量越大,其犯罪性质就越严重,判刑也就越重。
其次是走私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走私行为是出于谋取私利、牟取暴利的目的,其犯罪性质就更加严重,判刑也会更重。
再次是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走私行为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就会更重。
最后是犯罪分子的自首和悔罪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自首并且认罪悔罪,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罪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来说,走私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罪,法院一般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走私犯罪,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法院还会根据走私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情况进行量刑,酌情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走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走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走私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情况进行量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

品” 为 名报关 的货 物实 为应征 税 的角铁等 钢材 的情 况下 , 先 后三 谋取利 益 的 内容 , 属 于受 贿罪 的构成 要件之 一 , 应 该择一 重罪 即 次违 反正常工 作流程 , 对角铁 等钢材 不予派 查 、 通关 放行 , 造成国
财产 三万 元 。一审 后 , 陈 某提 出上诉 , 二 审裁 定维持 原判 。
1 9 9 7 年刑 法修 订 的重 点内容之 一 ,针对 修订前 刑法 对渎职 罪规
本 案 中海 关工 作人 员陈某 帮助 黄某进 行走 私 、 收受黄某 “ 好 定过 于 笼统 , 司 法实 践难 以操作 的弊端 , 立法者 对渎 职罪 一章 在 处 费” 共2 O 万 元 的行为 , 应 当如何 定性 , 主要存 在三 种意 见 :
以受贿 罪定 罪处 罚 即可 , 否 则就违 反 了禁 止双 重评价 的 原则 。 例
家应 收税 如 《 刑法 》 第三 百九 十九 条第 四款就规 定 “ 司法工 作人员 收受 贿 “ 好 处 费” 1 2 万 元 。此外 , 陈某 还 以同样 的方式 , 帮助黄 某报 关 的 赂 , 有前 三款 行为 的 , 同时又构成 本法 第三 百八十 五条规 定 之罪 鱼 冻 制 品通关 放行 、 不 予派 查 。事后 陈某 收受黄 某给 予 的现 金 8 的, 依照 处罚较 重 的规定 定罪处 罚” , 因此 , 对 陈某 以受贿 罪 一罪
2 0 0 7 年9 月, 某 海关通 关科 核单 组工 作人 员陈某 , 利用 审核 其 刑事 责任 。根据 《 刑法》 第 六十 九条之 规定 , 应对 陈某 以受贿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讲走私犯罪立法

(三)走私个罪之间的刑刑关系诸多不 协调现象。
一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核材料罪之间的不协调。 二是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与走私珍稀植物罪之间的不协 调。 三是走私贵重金属罪罪名名存实亡,司法实践中鲜有判决案 例。 四是走私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保留死刑,而运输伪造货币罪最 高刑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 药罪最高刑为死刑,和走私武器弹药罪最高刑死刑一致;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最高刑为死刑,和走私核材料罪最高刑 一致; 五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之间 的不协调,前者最高为无期徒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
五、 1997年刑法修改后走私犯罪立法轨迹: 犯罪化与逐步避免重刑化倾向
1、犯罪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扩大走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000年《解释一》第6条第5款规定:“走私非淫秽的影片、 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 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 上将知识产权纳入了走私罪的犯罪对象中。2002年《意见》 中第8条意见:“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 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四》 将走私固体废物罪变更为走私废物罪,犯罪对象从固体废物 扩大到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刑法修正案(七)》走私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 制品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
•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 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死刑 。“蚂蚁走私”入法规定。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粤高法[2002]87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02]8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严格、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院对办理走私、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OO二年七月二日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1、关于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应缴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上述行为。
"明知"是指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
对于行为人否认有走私故意的案件,应当根据通常的经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等全面审查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但是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没有合法证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2)在车、船上使用带有夹层箱、"暗格"、水下拖箱等特制工具运输、携带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3)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出口价格、税额进行"包税"或者通关交易的;(4)从事外贸经营、报关、口岸运输、跨境运输的从业人员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故意实施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7条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7条中华⼈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7条《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条⽂注释所谓毒品,是指鸦⽚、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国家进⾏严格管制的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毒品⾮法进出国、边境的⾏为。
“贩卖”毒品是指⾮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利⽤飞机、⽕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具或者采⽤随⾝携带的⽅法,将毒品从这⼀地点运往另⼀地点的⾏为。
贩毒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
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在国际上⾯我么你⼗分注重主权,任何的国家都是需要主权的界定,⽽且主权是不允许侵犯,另外任何越过他国边境都是需要进⾏追究责任,以下就由店铺⼩编针对边境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介绍。
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案标准偷越国(边)境案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案侦查:(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违法⾏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员施以暴⼒、威胁⼿段的;(4)造成重⼤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为重⼤案件:(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2)以⾛私/贩毒等犯罪为⽬的偷越国(边)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199.9.9 ⾼检发释字〔1999〕2号)(⼆⼗⼋)放⾏偷越国(边)境⼈员案(第415条)放⾏偷越国(边)境⼈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员予以放⾏的⾏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作⼈员涉嫌在履⾏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员⽽予以放⾏的,应予⽴案。
⼆、放纵⾛私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本罪与⾛私罪共犯的界限海关⼈员与⾛私犯罪分⼦事先通谋,故意使⾛私⾏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员和⾛私犯罪分⼦共同实施的犯罪⾏为,只不过分⼯不同,故应当以⾛私罪的共犯论处。
“事先有⽆通谋”是区分本罪与⾛私罪共犯的界限。
如果海关⼯作⼈员与⾛私分⼦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私⾏为的,则构成⾛私罪的共犯。
(⼆)放纵⾛私过程中的受贿⾏为的性质界定对于海关⼯作⼈员在放纵⾛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私⼈财物,但并⽆⾛私之共同故意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为构成放纵⾛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数罪并罚。
但另有⼈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条文解析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条⽂解析第⼀百五⼗三条【⾛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义、量刑】第⼀百五⼗三条⾛私本法第⼀百五⼗⼀条、第⼀百五⼗⼆条、第三百四⼗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共分三款。
本条第⼀款是对⾛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百五⼗⼀条规定了对⾛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出⼝的⽂物、黄⾦、⽩银和其他贵重⾦属或者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进出⼝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境物品的刑事处罚。
第⼀百五⼗⼆条规定了⾛私淫秽物品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七条规定了⾛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处罚。
“本法第⼀百五⼗⼀条、第⼀百五⼗⼆条、第三百四⼗七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两类:1.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或者出⼝实⾏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
如烟、酒、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汽车、摩托车、个⼈电脑等;2.⼀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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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放纵走私与共同走私的区分
案情:2008年1月至6月间,展某通过网络向境外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货物在通关时四次被海关国际邮件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查获。
货物被查获后,展某通过王某的熟人刘某前后送了王某钱物5000余元,将货物要回。
后展某向王某允诺,从2008年6月开始,每走私一台电脑给王某好处费400元,每走私一台手机给王某好处费50元,在查验的时候请王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案发后,经查,展某走私偷逃关税共计14万余元,从2008年6月份其通过刘某共向王某付好处费达3万多元。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2008年6月以前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对于其2008年6月以后的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中,对王某在2008年6月以前查获货物后收受贿赂予以发还的行为,按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没有异议。
关键是2008年6月以后的行为,持第二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是一种帮助行为,应按走私共犯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王某后期的行为是收取好处费后在查验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属消极履行查禁义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消极不作为”的特征,好处费既是其前期收取贿赂行为的自然延续,也是放纵走私罪中“徇私舞弊”的具体体现。
1.即使承认王某2008年6月以后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也属于“部分共犯的想象竞合”,亦即王某的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某一共同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一部分,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又符合其他罪名(放纵走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两者之间存在一种想象竞合的关系,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具体到本案中,重罪是指“放纵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而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因为展某涉嫌走私的金额不到15万元,如果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对王某予以定罪,反而会出现处刑较轻的情况。
二是从主犯和从犯的角度分析,如果对王某单独以放纵走私定罪,则不存在主、从犯的问题;如果对王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的共犯来定罪,王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放纵式”的帮助行为,应当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王某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显然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处理更重。
2.就犯罪客体而言,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而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和海关部门的威信。
具体到本案来说,王某的行为既破坏了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其收受贿赂的行为还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既“渎”又“贪”,严重败坏了海关执法部门的形象。
而从对犯罪行为评价的完整度来说,放纵走私罪中的“放纵”行为特征潜在地包含了对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的一种帮助,以此罪名能够更完整、更准确地评价王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