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与典型案例精解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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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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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和方法
1、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
2、 劳动关系的确认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
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
人能够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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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 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照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酬劳、培训、奖惩等适用条件的
不同理解与实施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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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㈠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的争议; ㈢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㈣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 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㈤ 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2年7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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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员工宿舍内病亡 公司起诉无劳动关系败诉
2012年2月27日,霍甲之子霍乙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工贸公 司员工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霍甲申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 霍乙与该公司自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 动关系。仲裁委查明,霍乙是霍甲的长子,2012年2月27日,霍 乙在原告公司员工宿舍内突发疾病,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大兴治安支队对张某的 询问笔录载明,张某认可霍乙是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2月到 其公司上班,负责开车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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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 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 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 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与典型案例精解
内容要目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受理范围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定标准 三、劳动酬劳与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 四、工伤与社会保险典型案例解析 五、因各类假期工资的计发而产生的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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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 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 它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 益冲突的表现。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㈠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 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㈢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㈣ 考勤记录;
㈤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1】聘用内退人员也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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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
1、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 2、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 3、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 4、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差不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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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 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 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 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 ㈢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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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从形式上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其他具体证据, 也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保障部在劳社部发 [2005]12号通知中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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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效力(续)
(2)期满不起诉生效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执行。
法释[2010]12号文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差不 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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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年逾六旬当门卫 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008年3月,58岁的李某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职责是门卫 ,双方商定工资标准每月7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 将李某登记在职工名单当中,李某在劳动的过程中,公司通 过银行将每个月的工资汇至李某账户,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 社保手续。2010年4月1日,李某满60岁,没有提出退休申请, 此后接着当门卫。2011年5月,公司辞退原告,当时公司尚欠 李某两个月的劳务费未发,计1400元人民币。李某于2011年 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 偿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 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仲裁委该裁决,在法定期 限内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开展辩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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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续)
5、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达成 和解协议的,能够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 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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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依照事实原则。 2、着重调解原则。 3、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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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 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 的限制;然而,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 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 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
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救济途经: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能够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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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续)
2、申请和受理
(1)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写困难的也能够口头申请。
(2)受理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 应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开庭前的准备
被申请人答辩 书面通知开庭时间 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在开庭前3日请求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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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规定: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 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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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续)
(2)仲裁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 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接着计算。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
同意中途退庭的,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能够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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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续)
4、开庭审理
(1)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 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 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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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然 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差不多清楚, 能够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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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均属于劳动关系
1、一般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
3、特别劳动关系
(1)劳务派遣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法释[2010]12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
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
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
而该公司却辩称,2012年2月27日,霍乙与公司还没有建立 劳动关系时,在所租住的房间内感受身体不适,经医院治疗无 效死亡。原告与霍乙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考虑题:霍乙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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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争议
张某2007年8月1日进入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并被派遣到某设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 2010年7月31日,约定劳动酬劳为每月2500元。期 满后,公司与其又续签了三年的合同,2010年8月1 日至2013年7月31日,劳动酬劳约定为每月3500元。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的案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 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能够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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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效力
(1)裁决作出即生效
劳动争议具有下述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 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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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1、依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个别争议
集体争议
团体争议
2、依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权利争议
利益争议
3、依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1)劳动合同争议。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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