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照明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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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照明工程合同
甲方(发包方):富民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承包方):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为改善富民县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实施照明工程,乙方作为专业的照明工程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富民县照明工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富民县城市照明提升工程
1.2 工程地点:富民县主城区及主要街道
1.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灯安装、照明系统设计、照明设备采购及安装、照明控制系统安装调试等
1.4 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预计工期为180天
第二条工程质量
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2.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并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查2.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并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验收
第三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3.1.1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
付款
3.1.2 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
3.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5%
3.1.4 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
给乙方
3.2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1.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4.1.3 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4.2.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4.2.3 乙方应妥善保管工程资料,工程竣工后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逾期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富民县
(注:以上合同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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