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 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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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第十九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新乡化纤:第十九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亚律法字(2011)第0519号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第十九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九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9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69,858,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第十九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0-04-20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0-04-2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拟列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0 年 4 月 13 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拟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向本人作了说明并征求对此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材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本人认为:
本次董事会拟审议《关于补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金属复合管母线及结构件项目”及“真空绝缘电气控制设备项目”,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此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能够更好地体现独立董事付出的劳动,保证责、权、利的一致性,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列入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

(本正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伟哉潘成东朱天培
2010年4月13日。

ST锦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21

ST锦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21
樊行健 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上述董事候选人议案。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决议内容: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本次与会董事表决一致 同意林木西、樊行健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附件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简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刊登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巨 潮资讯网 ,供投资者查阅。 (五)审议公司《关于协议收购关联方辽宁方大集团相关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表决结果:关联方董事曹阳、黄成仁、胡德金先生回避表决,经与会非关联方董
证券事务代表:
宋立志简历:宋立志,男,36 岁,大专学历,会计师,2007 年 8 月取得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资格。1997 年参加工作。从事过会计核算和综合计划等岗位工作,2007
年 10 月任锦化氯碱证券事务代表。
以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及高级管事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其本
基于以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清查,对长期停用且不需用、有安全隐患 的资产进行报废清理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营。同意公 司进行资产报废处置。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林木西、樊行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条件。 (四)关于审议协议收购关联方辽宁方大集团相关资产的事宜: (1)事前独立董事认为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同意公司协议受让方大集 团的部分资产。 (2)会上独立董事进一步发表意见认为:收购的这部分资产有利于公司运营资 产的完整,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协议受让方 大集团的部分资产。

600871s仪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600871s仪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股票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S仪化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Sinopec Yizheng Chemical Fibre Company Limited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保荐机构: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董事会声明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全部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

4、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5、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比例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重要内容提示一、改革方案要点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化纤”)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4.5股仪征化纤A股股票,作为非流通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对价安排执行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常山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1-04-27

常山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1-04-27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本公司与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生产经营购销框架协议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具有持续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签名):
杨纪朝贾路桥李万军
2011年4月26日。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六)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七)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 制的其他企业; (八)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交易标的
交易本身
主营业务收入/ 相关净利润/ 所涉及的资产/ 成交金额/ 产生的利润/ 上市公司主营 上市公司净利润 上市公司总资产 上市公司净资产 上市公司净利润 业务收入
比率> 10%且 比率> 10%且 应当及时披露 绝对金额 绝对金额 >1000万元 >100万元
应当及时披露并 经股东大会批准
9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界定
目前国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在会计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存在不同的标
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列示的关联方包括:
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 视同关联人

关于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与中国证监会的定义基本相同,但上海交易所单 独明确了“视同关联人”的情况:
否 否
属于出售交易而任何百分比率是75% 或以上? 属于收购交易而任何百分比率是100% 或以上?
16
香港联交所关联方交易的分类
发生频率


(一次性)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
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货物或服务之提供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 通常是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新乡化纤:监事会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议案发表意见 2011-04-27

新乡化纤:监事会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议案发表意见
 2011-04-2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
议案发表意见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25召开,审议2011年度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事先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阅并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据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事项。

监事:文秀江周建华付涛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4月25日。

2010 企业会计准则

2010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第三章资产 (2)第四章负债 (2)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2)第六章收入 (3)第七章费用 (3)第八章利润 (3)第九章会计计量 (3)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4)第十一章附则 (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确认 (5)第三章计量 (5)第四章披露 (6)《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初始计量 (9)第三章后续计量 (9)《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1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14)第三章后续计量 (14)第四章转换 (15)第五章处置 (15)第六章披露 (15)《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1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确认 (18)第三章初始计量 (18)第四章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处置 (19)第六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20)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22)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3)第五章披露 (24)《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25)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确认 (27)第三章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后续计量 (28)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29)第六章披露 (29)《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29)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32)第三章披露 (33)《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33)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36)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36)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37)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38)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38)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39)第七章披露 (40)《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41)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4)第三章披露 (45)《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45)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8)第三章列报 (49)《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5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56)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57)第四章披露 (57)《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5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60)第一章总则 (60)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60)第四章披露 (61)《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6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64)第三章披露 (65)《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6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68)第一章总则 (68)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68)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69)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69)第五章披露 (70)《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70)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73)第一章总则 (73)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73)第三章合同收入 (73)第四章合同成本 (74)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74)第六章披露 (75)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76)第一章总则 (76)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6)第三章披露 (76)《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7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80)第一章总则 (8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0)第三章披露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84)第一章总则 (84)第二章计税基础 (84)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84)第四章确认 (84)第五章计量 (85)第六章列报 (86)《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86)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89)第一章总则 (89)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89)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90)第五章披露 (90)《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9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93)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94)第四章披露 (95)《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9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00)第一章总则 (100)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00)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01)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1)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02)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2)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02)第八章列报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06)第一章总则 (106)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07)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09)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09)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10)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11)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13)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1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11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119)第一章总则 (119)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19)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20)《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125)第一章总则 (125)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25)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26)《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129)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31)第一章总则 (131)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31)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32)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3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33)第六章列报 (13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35)第一章总则 (135)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35)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36)第四章列报 (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38)第一章总则 (138)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38)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39)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40)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40)第六章披露 (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43)第一章总则 (143)第二章会计政策 (143)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144)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144)第五章披露 (14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145)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46)第一章总则 (146)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46)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46)第四章披露 (147)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48)第一章总则 (148)第二章基本要求 (148)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149)第四章利润表 (150)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50)第六章附注 (15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151)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193)第一章总则 (193)第二章基本要求 (193)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93)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194)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194)第六章披露 (19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195)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202)第一章总则 (202)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02)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03)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205)第一章总则 (205)第二章合并范围 (205)第三章合并程序 (205)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06)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06)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07)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7)第四章披露 (20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208)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217)第一章总则 (217)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17)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17)第四章列报 (218)《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218)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220)第一章总则 (220)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20)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21)《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222)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224)第一章总则 (224)第二章关联方 (224)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25)第四章披露 (22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26)第一章总则 (226)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226)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22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32)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34)第一章总则 (23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34)第三章列报 (235)《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36)附录 (240)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范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范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范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关联交易概述根据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新能”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xxx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约2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xxxx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和陈琛女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该关联交易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单位:万元xxxx 年实际发生金额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xxxx 年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发生金额比例(%)向关联人采购原科瑞思2800 1800.49 84.44%材料小计2800 1800.49 -xxxx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xxxx年1月1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从科瑞思采购原材料453.48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1.基本情况: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xx年9月21日成立,为喀什东方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城固县五郎工业园九号,主营业务为矿石加工、石英系列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石英系列高附加值、高端产品、下游产品、石英管等。

截至xxxx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5098.49万元,净资产1400.14万元。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科瑞思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符合《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对关联法人的规定。

3.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沈阳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审议《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2010-04-24

沈阳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审议《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2010-04-2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审议《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

经了解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在公司50万吨/年催化热裂解制乙烯及20万吨/年聚乙烯项目顺利投产后,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化工原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生产需求,公司在2010年有必要与上述关联人签订协议,不定期地进行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等方面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及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钟田丽 杨光 李国运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乡化纤:关于部分高管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新乡化纤:关于部分高管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公告编号:2020-030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高管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公司总经理宋德顺先生、财务总监冯丽萍女士配偶余伟林先生函告。

上述人员因个人资金需求,将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257,656,049股的0.00338%(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涉及宋德顺先生、冯丽萍女士系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其本次拟实施减持计划完全系个人财务的安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操作的情况。

现将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如下:一、股东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姓名任职情况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宋德顺总经理90,000 0.00716 余伟林- 80,000 0.00636 合计170,000 0.01352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减持计划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3、减持价格: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方式、拟减持数量上限及比例:姓名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方式拟减持数量不超过(股)拟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拟减持的股份占其本人总持股的比例不超过(%)宋德顺二级市场购入集中竞价22,500 0.00179 25.00 余伟林20,000 0.00159 25.00 合计-42,500 0.00338 -5、若本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亚律法字(2006)第0322号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认真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部门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职责,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签署该等文件已获得全部必要的批准、确认及授权;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3、本所仅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000949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000949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确认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三、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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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2010年半年度报告 2010-08-24

科伦药业:2010年半年度报告 2010-08-2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KELUN PHARMACEUTICAL CO., LTD.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8月24日目录重要提示 (1)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 (2)第二节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4)第三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5)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8)第五节董事会报告 (9)第六节重要事项 (22)第七节财务报告 (29)第八节备查文件 (83)重要提示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 本半年度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所有董事均出席,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公司负责人刘革新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伟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赖德贵先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1、中文名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英文名称:SICHUAN KELUN PHARMACEUTICAL CO., LTD.3、公司中文简称:科伦药业4、英文名称缩写:KELUN PHARMA二、法定代表人:刘革新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熊鹰黄新联系地址成都市锦里西路107号南18楼电话(028)86133981传真(028)86132515电子信箱eagle@ sherry@ 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南二路公司办公地址成都市锦里西路107号南18楼公司邮政编码610500公司互联网网址公司电子信箱kelun@ 五、选定信息披露报纸、登载半年报的互联网网址及半年报备置地点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址巨潮网()公司半年报备置地点成都市锦里西路107号南18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六、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科伦药业股票代码002422七、其他有关资料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2002年5月29日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登记日期 2010年7月6日注册登记地点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036023税务登记号码51011420260067X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办公楼八层第二节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 8,152,535,2233,333,397,620144.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600,292,4081,568,076,537320.92%股本 240,000,000180,000,00033.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7.508.71215.73%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 1,785,904,1671,471,579,83521.36%营业利润 292,611,393208,144,10940.58%利润总额 304,872,495206,915,55547.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0,218,650168,443,39054.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49,531,746168,462,07348.12%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70.9445.7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70.9445.74%净资产收益率(%) 10.48%13.39%-2.9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8,943,02982,139,739-403.0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1.040.46-326.09%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2010年1-6月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1,055,932 政府补助 16,978,157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的影响 1,173,27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956,53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319,150 所得税影响额 -2,132,913 合计 10,686,904- 5 -第三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一、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数量比例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数量比例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80,000,000100.00%12,000,00012,000,000192,000,00080.00%1、国家持股2、国有法人持股 2,888,3742,888,3742,888,374 1.20%3、其他内资持股121,338,81067.41%9,111,6269,111,626130,450,43654.35%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9,112,500 5.06%9,111,6269,111,62618,224,1267.59% 持股 境内自然人 112,226,31062.35%112,226,31046.76%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持股 境外自然人5、高管股份 58,661,19032.59%58,661,19024.4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8,000,00048,000,00048,000,00020.00% 1、人民币普通股 48,000,00048,000,00048,000,00020.00%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4、其他三、股份总数 180,000,000100.00%60,000,00060,000,000240,000,000100.00%- 6 -二、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股东总数14089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刘革新 境内自然人(03) 25.81% 61,937,280 61,937,280 潘慧 境内自然人(03) 10.56% 25,343,325 25,343,325 刘绥华 境内自然人(03) 7.55% 18,111,555 18,111,555 程志鹏 境内自然人(03) 5.28% 12,671,820 12,671,820 钟军境内自然人(03) 2.52% 6,051,420 6,051,420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02) 2.11% 5,062,500 5,062,500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品等其他(06)2.00% 4,804,097 108,892 刘亚蜀 境内自然人(03) 1.58% 3,801,420 3,801,420 刘自伟 境内自然人(03) 1.58% 3,801,420 3,801,420 姜川境内自然人(03)1.58%3,801,4203,801,420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4,695,205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104,943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4,663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1,594,853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1,499,912 人民币普通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9,29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93,2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8,116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999,928人民币普通股- 7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724,753人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注1、 公司前10大股东中除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4,804,097股中108,892股为有限售条件股外,其余股东均为有限售条件股。

新乡化纤: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乡化纤: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公告编号:2020-06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监事会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1:30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实有监事3人,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人数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3人(其中:委托出席的监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0人)。

(三)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春雷先生主持。

(四)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本次会议通知已于10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关于终止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鉴于目前资本市场政策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沟通,决定终止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材料。

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再融资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推出新的再融资方案。

(内容详见2020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8月21日。

000949新乡化纤: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000949新乡化纤: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积极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和公司的经营运作、财务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2020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各项职权,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和对公司长期发展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对公司的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忠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3月5日,公司第九届第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新乡市白鹭精纺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与参股子公司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补充协议的议案。

2.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九届第十六次监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3.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九届第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000949新乡化纤: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楚金桥)

000949新乡化纤: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楚金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2020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层的沟通与交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履行职责。

全年工作中,积极出席和列席了年度内的第九届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

同时,公司对于我的工作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一、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度,公司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

我出席会议情况如下: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我在董事会前详细阅读各项议案,对决策事项进行深入了解并根据情况要求公司作补充说明。

审议过程中认真听取各项议案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对审议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事项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出谋划策。

报告期内,我按照证券监管要求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监督职能。

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结合自身对行业内其他公司类似业务的了解,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认真把关,确保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对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情况:2020年,独立董事未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

我认为,公司2020年度的整体运作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存在有异议的情况。

四、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工作,各类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做了检查了解,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凡需经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及自身的独立判断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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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3月1召开,审议2010年度本公司与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与集团公司资金拆借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阅并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与集团公司资金拆借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与集团公司资金拆借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叶永茂 张复生 尚 贤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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