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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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政务信息公开代表着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永恒的话题,而政府也已经意识到政务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形象的塑造和公民信任的建立至关重要,在不断的探索和改进中,政务信息公开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公开方式,是在相对较晚的时期被引入到中国的。

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行,此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政务信息公开正式迈入了法制化、标准化的阶段。

在此后的几年内,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2008年,我国出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政务公开办法》,这两项规定都重点强调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问题,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信息公开的种类和范围,并且要求各部门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以便公民更为便捷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专题协商会上,提出了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其中明确了应当加强对于政府运行情况监督信息的公开。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状况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情况与现代化水平以及政府意识的提升程度有关,同时也与公民的参与度和对于信息获取的需求息息相关。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截至目前,已经有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网站向公民开放了56类政务信息。

首先是实体政务信息公开。

我国政府对于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已经实现了自主监管。

各级政府在办理业务中,均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向公众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公民通过互联网渠道可以随时查看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各部门的职责、工作进度、财务支出、项目招商等。

其次是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

在国家信息化大力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亦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网上公开各种政务信息,例如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流程、市场监管等等,政府还通过实现与第三方网站的合作与交互,设计开发了便民查询应用程序等服务型应用,加强了互联网政务公开的力度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5题)1、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有关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A、正确B、错误2、英国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发源地。

A、正确B、错误3、突发公共时间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A、正确B、错误4、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

A、正确B、错误5、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的规定。

A、正确B、错误6、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A、正确B、错误7、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A、正确B、错误8、县级财政是我国现行五级财政的基础环节。

A、正确B、错误9、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A、正确B、错误10、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和单位。

A、正确B、错误1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A、正确B、错误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A、正确B、错误1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A、正确B、错误14、政府公开信息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A、正确B、错误1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A、正确B、错误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1、各级行政机关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年报应当在A、每年1月1日B、每年3月31日前C、每年5月1日D、每年3月1日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又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答复的时间期限是A、2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3、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公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形式是A、政府公报B、政府网站C、新闻发布会D、报刊、广播、电视的新闻媒体5、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A、谁制作水公开B、谁制作水公开,谁保存谁公开C、谁保存谁公开D、制作兼保存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要做到A、依法公开B、真实公开C、注重实效D、及时准确7、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A、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B、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C、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D、使政府工作更协调8、最重要的国家秘密被称为A、秘密B、机密C、绝密D、保密9、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即可以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期限是A、5年B、10年B、20年D、30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A、由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11、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A、2个小时B、4个小时C、12个小时D、24个小时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的时间是A、2007年1月17日B、2007年1月15日C、2007年1月10日D、2007年1月 1 日13、下列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是A、政府公报B、政府网站C、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D、新闻发布会14、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科学及时中的秘密事项D、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的情况、资料15、判断依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原则是A、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B、能够区分处理C、对公共利益不造成重大影响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6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的制定部门是A、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B、国务院财政部门C、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D、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国务院财政部门17、下列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是A、公平B、准确C、公平D、便民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使用主体是A、立法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由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C、司法机关D、教育机构19、属于政府信息集中保管地的是A、电子图书馆B、大学图书馆C、政府网站D、国家档案馆20、对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的部门是A、国务院B、人民政府C、检查机关D、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三、多向选择题(每题3分,共10题)1、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主要区别是A、公开政府信息的动因不同B、制度设立的功能不同C、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径不同D、是否收取费用上不同E、公开政府信息的目的不同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是指A、国家计划B、国家秘密C、商业秘密D、个人隐私E、国家政策3、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原则包括A、收费政策B、收费客体C、收费对象D、收费项目E、收费主体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预案》规定预警信息除公共事件的类别外,还包括的其他项目A、预警级别B、起始时间C、可能影响范围D、警示事项E、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5、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的是指A、泄漏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B、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漏国家秘密的C、泄漏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D、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E、使用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6、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A、会议通知B、政府公报C、政府网站D、新闻发布会E、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7、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是A、政府网站B、电子图书馆C、大学图书馆D、国家图书馆E、公共图书馆8、行政机关可减免费用的规定是A、减免费用的对象只能是公民B、减免费用的实质要件是公民确有经济困能C、减免费用的程序是公民个人提出申请D、减免费用的程序是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E、并不是行政机关对所有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都必须同意9、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做到A、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B、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C、加强行政机关队伍建设D、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E、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10、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关是A、检查机关B、行政部门C、人民法院D、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E、监察机关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3题)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答案一、1-5 A B A AA 6-10 BBBBA 11-15 AAABA二、1-5 BDBAB 6-10 DCCDD 11-15 BACAB 15-20 DBBDD三、1、ABCD2、BCD3、CDE4、ABCD5、ACDE6、BCDE7、DE8、ABCDE9、ABD 10、DE四、1、(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信息的公开程度和透明程度,让百姓了解政府,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不可缺少的手段。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得到了法律方面的支持。

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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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22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和发布。

下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各类机构。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管理规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信息;(二)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三)行政经济类信息,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收、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环境和资源类信息,包括环境监测、资源调查和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五)安全和社会治安类信息,包括执法活动、安全防范、社会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六)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需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内部管理规定、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自主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答复:政府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四)阶段公开:涉及到重要决策、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按照阶段、程序性公开原则,逐步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共有7 --共有7条 --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 --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 制度、职责追究制度、督促检查制度。 明确了年度报告制度及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 提出了三种法律救济渠道: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 规定了相应的处分: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种制度是先行政后司法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先行政后司法的制度。
● 附则 --共 --共3条 --明确条例实施时间为2008年 --明确条例实施时间为2008年5月1日。 --条例使用范围和参照适用范围 --条例使用范围和参照适用范围
三、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些关键制度设计

信息公开的主体
⑴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承担者。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承担者。公开信息 是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力。 ⑵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 会等,须服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如教育、供水、供电、供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 划生育、公共交通、环保等单位。

我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十年实践
--1988年开展“村务公开” --1988年开展“村务公开”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村务公开的 要求,并将村务公开扩展为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 公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 确要求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作为推 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 --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的通知”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浅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正在向着良好的方向稳固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由于发展的基数不牢固,它还是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缺乏保障,当前推行的政务公开也存在明显不足等。

经过实践的证明,我们应该顺着正确的发展趋势稳步前进,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使我国的政府信息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发展趋势一、序言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

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性:行政性、权力性、例外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等。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已经走过了第一阶段,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阶段,逐步进入了第二阶段,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条例》,但还未进入到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阶段,努力向这一阶段迈进就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1)信息公开的数量呈递增趋势首先是主动公开信息数量逐年增加。

从国务院组成部委来看公,安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169条,2009年1916条,2010年12418条,2011年33384条。

水利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554条,2009年8400条,2010年9600条,2011年10766条;其次是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增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者:齐健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从开放到如今,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必须承认,由于发展基础薄弱,仍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历程,现如今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特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对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1]。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已在中国的多个地方开始实施,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政治科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是,中国政府的信息公示才刚刚开始,无论是实践还是制度建设都不完整,研究和改进都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历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并着手通过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2002年,国务院正式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工作,2003年,国务院列入第一次颁布的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研究和及时提交审议时的条件“再熟”。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一直在不断推进,到2006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将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本年度公布的重点立法项目,并列为“需要提交全国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并提出要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行政法规。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公共信息系统的正式建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内容的公开,而且这些记录是可以被保存 的。
办事公开或决策公开的对象不一定是信息,
有可能是一些活动的过程,而这些活动过 程没有被记录下来,也没有被保存。
把握一点: 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包括信息公开、决策公开 和办事公开,其中,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政 务公开的主体内容。
《实施办法》提出三个公开主体
(一)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
情况; 11、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以上事项针对的是机关各司局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内部公开
1、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机关或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3、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4、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5、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
工程进展情况 6、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录用情况;
十一个问题
六、关于公开范围与内容; 七、关于公开途径; 八、关于主动公开流程; 九、关于依申请公开流程; 十、关于监督检查; 十一、关于保障制度
一、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和办事公开的关系问题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公开
关系?
一、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和办事公开的关系问题
五、关于公开方式和时限
政务公开方式分两种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
凡需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
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 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事项均必须主动公开:
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是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不能公开
国家秘密不能公开
所谓国家秘密,就是泄露了会给 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信息。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公开流程
公开流程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 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条例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 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 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期望“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的推出,能带动公共图书馆在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方面的统筹协 调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重大意义
重大意义
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
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 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 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 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 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是怎样的?一、以反腐倡廉为目的的政务公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信息制度的建设高度重视。

早在1984年9月,邓小平提出了“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响亮口号。

1996年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加入WTO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简言之就是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向公众发布信息。

我国法律既然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就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经历了一定的发展阶段。

很多人不了解其发展历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请继续阅读了解。

▲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颁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颁布,彰显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标志着我国政府真正迈向了“信息公开时代”。

▲一、以反腐倡廉为目的的政务公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信息制度的建设高度重视。

早在1984年9月,邓小平提出了“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响亮口号。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党的文件中首次阐述政务公开的理念。

党的十四大之后,推行政务公开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6年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1997年中央纪委再次提出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此后,政务公开逐步进入推广阶段。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来开展政务公开;在内容上仅限于政务公开;在形式上表现为以乡镇的政务公开为重点。

▲二、加入WTO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等情况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规程。

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纽带,是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

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民众参与度、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本文将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民意、反映社情、倾听民声,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政治,为民众办好事、办实事。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促进政治稳定,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利于国家社会建设的全面实现。

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民众参与度、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有效监督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决策、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二、法律法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在宪法规定之上,受到多部法律的具体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保密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事项,其他事项应当公开。

”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分类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方式、信息公开范围和不公开范围等具体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电子政务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多部法律文件也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

三、主体责任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包括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创造一个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良好环境。

同时,政府应建立纪检监察机制,对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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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总第109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周杏梅(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宗旨和原则,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缺陷,应从思想、制度、监督、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配套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4-0030-06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政府信息应向公众开放,已为举世所公认。

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具有巨大的作用。

“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1]因此,20世纪中叶以来,先后有50多个国家进行立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当前推行的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初级形式,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偏重于保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过少;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此,人们呼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被看做是保护公民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契机。

然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仅此是远远不够的。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哪些发展,又有哪些不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如何?笔者试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思考,以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现代行政不是一个自我封闭、自我运转的理政过程。

它需要有面向社会的开放信息系统。

现代社会的治理都需要解决公共信息的获取、交流与传播问题,一方面政府需要了解公众的信息,以做出和执行政策,有效地进行治理;另一方面,公众需要了解政府的决策与措施,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2]。

然而,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新华社4月24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条例》的颁布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有以下几方面作用:(一)界定了政府信息的涵义关于政府信息的界定,各国法律表述不尽相同。

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第2章第3条称之为“官方文件”(official document),指公共机关所持有的由公共机关所制定或由其从别处收到的任何能被阅读、收听或通过其他技术的方法获知其内容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3];日本《信息公开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中的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供组织性使用的,且由该033收稿日期:2008-03-17 作者简介:周杏梅(1965—),女,河南武陟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

”[4]一般意义而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5]。

《条例》对政府信息作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据此,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行政机关是主体;(2)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3)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二)从立法层面规定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就性质而言,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都在推动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工作,但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做某种恩赐[6]。

《条例》从法规层面规定了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公众可依照《条例》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将转变信息公开是政府单方面恩赐的局面,树立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正如德沃金所说:“在承认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必要的权力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正是这一点把法律同其他强制性规则和命令区别开来,使其更有效力,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是代表了正确和公平。

”[7](三)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扩大了公开的范围。

一是扩大了公开的主体范围。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类主体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应当说,这是一个例外规定,也是一个特色条款[8]。

这是因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

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如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二是扩大了公开的事项范围。

就范围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大多是办事制度公开,有些地方形象地称之为办事过程与结果的“两公开”。

《条例》的制定,大大地扩大了公开的范围,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程序与结果,还要公开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八条);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第十四条),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9]。

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公开。

《条例》同时针对各级政府情况列举了23项需要主动公开的事宜(第十条),另外还规定公民如果需要可以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不仅仅限于政府信息,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信息申请人、信息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是我国行政机关今后思考的重大课题。

(四)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制度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11]。

主要包括:1.保密审查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审查的原则。

(1)依法审查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2)及时、准确原则。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必须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3)请示、协助原则。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13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不得公开原则。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也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创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和一系列配套制度,方便公民获取信息就程序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程序比较简单,如公告栏、便民卡、记者招待会等,并且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形式。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从程序上规范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

尤其是将实行依申请公开引入,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和创新。

公民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信息。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为公民获取信息提供方便。

主要包括[12]:1.公共媒体公布。

对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公共场所公布。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人们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公开信息。

3.公开信息的时间。

《条例》要求对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4.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获取信息,《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加以更新。

5.申请信息的答复。

对于需要经过申请才能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属于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机关和途径。

6.查询费用减免。

对于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有关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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