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出入登记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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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入登记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现场出入人员的管理,确保现场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辖单位的现场出入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所有现场出入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现场出入人员包括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访客以及其他需要进入现场的人员。
第五条现场出入人员必须在登记制度下出入现场,禁止未经登记随意闯入。
第二章现场出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现场出入人员必须在进入现场前向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现场出入登记表。
第七条现场出入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被访者姓名、部门、职务、进入事由、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同时留有被访者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现场出入登记表应具备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虚假登记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现场出入人员申请进入现场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接受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核实。
第十条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有权对现场出入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安全检查等,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合法身份、行为令人怀疑的现场出入人员,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登记的现场出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开现场,应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对现场出入人员的进出时间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当现场出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向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出场手续,现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现场出入人员离开后,相关记录应及时存档,以备查阅。
第三章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现场出入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发现现场出入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的现场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备注】:以上制度为范本,实际制定时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