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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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职工的团结互助,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健全爱心互助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是由中学教职工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帮助遭遇困难的中学教职工及其家庭。
第三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的缴纳方式为自愿缴纳,每位教职工每月缴纳互助基金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中学教职工遇到下列困难情况可以申请互助基金的资助:
1.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
2.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3.因家庭重大疾病等原因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4.因生活困难导致的经济需求。
第六条中学教职工遇到困难情况申请资助,应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学教职工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包括:
1.审核教职工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2.制定爱心互助基金的使用细则及资助标准;
3.组织爱心互助基金的募捐活动,并定期公示基金收支情况。
第八条爱心互助基金的使用应透明公开,资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行为的教职工,将取消其享受爱心互助基金的权利,并追回已领取的资助款项。
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