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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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在 民法学 界这 个 问题 却 不是 这 么 暧昧 , 权利 作 为法 律 关系 的
且是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 。 我们就不得不考虑: 这是偶然的吗?难 道真 的是民法学家们没有考虑这个 问题?笔者以为大多数的人应该 不会这么想, 我们 的学者们 不会使这么一个漏洞存在的。
因此我们不得不 回到问题本身, 即回到学者们将权利作为客体 的
: 至少是我们的感觉经验 他们 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 。由此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既作为法律关 误”这几个法律关系的作用对象似乎不存在, 系的内容,又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那么这是不是就导致了一个悖
触摸不到的!像权利质押( 知识产权可能有些争议)似乎根本就不存 , 在其他东西, 存在的只有权利 ! 我们在这里遭遇到了一个悖论 : 权利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090 ・1—2 10—5220)60 30
或者 不 可 能发 生 的 错 误 ! 然 而 民 法学 者 却 犯 了这 个 “ 误 ”这 个 “ 错 , 错误 ” 仅 是 在 中 国 , 不 而
按照法理学一般的概念体系 ,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 法理学界
务联系的的中介或纽结 。 任何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 务, 都是基于对社会 权 , 通常系以准物权称之 , 且物权编之规定, 系以对物之支配为重点,
生活主体的利益的确认或界分。 利益并非虚幻的存在 , 它必然有 自己 因此权利质权系存在于权利上之权利为对权利之支配, 性质是否得与 的载体, 必然表现在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事物之上。 不同主体之间的利 质权同, 即非无疑 。唯权利质权系以权利为标的物设定之 , 以支配其

二、 对权利作 为客体的两组法律关系之探讨 ( ) 一 权利质押关 系客体 我们首先来看看权利质押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学者对权利质权
派强调利益 。不论是强调利益也好 , ” 强调意志也罢, 没有疑问的是
意志和利益具有一种 主观的、 以人为依托的属性 。 离开人就无所谓意 志, 无所谓利益 , 也就无所谓权利。
章成 了法律关系的客体。 由此也就 出现了前面提到 的“ 错误” 困境。 和
菲尔德就曾抱怨过这个 问题, 他也正是在理清权利义务的概念上作过
我们首先对将权利作为客体的权利质押关系入手 , 再讨论有重大
卓越贡献。 不管如何混乱不堪 , 权利还是被界定在一定范围内,在西 争论的知识产权关系 , “ 揭开这个 问题迷 富。 方法学 中, 关于权利性质 的学说, 传统上分为两派: 一派强调意志 , 另
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 不依主体的意识为转移 , 具有客观性, 是独立于
1债权 2 证券权利 3 无体财产权( . . . 知识产权 )对于在权利质权 中为 。
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 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 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 什么权利能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台湾学者谢在全的论述似乎很有道 中的各种各样 的现象 。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间发生权利义 理: “ 民法上之物权系以物为客体, 为对物之支配权 , 至于对权利之支配
对法律关系客体的通说是“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问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而且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列 了如下 。 几种 :. 2 行为; . 1物; . 3精神产品; . 4 行为 ( 结果) 。我们可 以很明显 的 看 出在法理学界的态度是权利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至少是 对这个 问题 尚保有疑问。
益之争, 不过是针对 同一事物或标的提出了不同的利益要求而的, 故本质上为价值权 , 此与动产质
由此, 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结论: 作为意志或利益的权利要想成 权、 抵押权系以支配标的物之交换价值, 以供债权之优先受偿, 本质上 为并非虚幻 的存在。 就必须依托于客体这个载体之上, 即必须有一个 为价值权者并无不同。 况动产质权形式上虽以动产为标 的物 , 实质上 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的物作为权利的载体, 法律关系的发生才不至于 系 以动产之所有权为标 的物,此与权利质权 以权利为标 的物并无不 那么虚幻。 讨论到这里, 我们似乎可 以肯定的说将权利作为客体的做 同。此正如以物为权利之客体时,该物之处分与权利之处分实属 同 法是错误的。 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概念体系的处理上, 这都是不应该 义 , 正属相同, 实际上此亦系权利在主观上与客观上概念用法不同所
的论述大同小异 , 以物权法有较深研究之钱明星教授为代表 , 试 钱教
但是客体却不同。在哲学上,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 是指处 授认为: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 , 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
于主体之外。 而不依主体意识而转移 的客观现象 , 是主体的认识与活 权利设定质权 。 可见权利质权 的标的就是权利。 权利质权的标 的, 其 动所作用的对象。在法学上,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 性质应当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 已如上述 , 具体的讲, 主要有以下几类:
是主观的, 不是客观存在, 它必须依附于客观载体; 然而我们却找不到

论: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同化呢?我们有必要做一个详细的考察。
笔者拟从权利与客体的讨论入手,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客体
个客观载体, 我们看到的只有权利。 此权利在民法学界就顺理成 由
权利, 这个词在法学界 已经用得混乱不堪了,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
那几个法律关系上 , 寻找问题 的根源。 我们知道在民法理论中将权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权利质押和知识产权这两个法律关系 , 看到这 个几个法律关系我们似乎就恍然大悟为什么民法学家们会犯这个“ 错
客体早 已在教科书上写的明白清楚, 具体说来就是在权利质押关系 ,
知识产权关系和债的法律关系 中, 民法学者们一致( 或者大多数) 认为
权翻作 呙法件 关系各体 的 困瑰
陈 辉
摘 要 本 文认 为在 民法 关于无体物 的法律 关 系中, 即在权利质押 、 知识产 权法律 关 系中权 利既作 为法律关 系的 内容 , 又作 为法律 关系的客体 , 不符合 逻辑 的. 丈中指 出应 视这 些状 态下的 ‘ 利” 这是 权 为一种状 态 , 个概念 , 一 由此形 成一种 无体 物, 成为客观 对 象, 而与有 内容 、 从 有意 志或利 益的 ‘ 利” 区别 。 权 相 关键词 权 利 客 体 法律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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