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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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0]111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袁纯清、省长王君关于煤矿重组整合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全市煤矿重组整合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组整合要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1. 开展“回头看”活动,全面摸清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主体企业要按照省、市政府提出的煤矿重组整合工作“四个100%”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一次重组整合“回头看”,通过对主体企业和煤矿的逐一对照检查,找准找透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限时完成整合任务。
2. 按照标准要求,做实做强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着力强化主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充实配备,彻底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兼职问题。
主体企业必须增加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7月底前达到规定人数的80%以上,在9月底前配齐配足。
要着力强化机构和制度建设,必须设立调度室、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安全部、通风部(抽放部)、生产部、培训部、机电部、信息中心等机构。
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7种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体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对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运行不规范的主体企业,其所属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3. 进行重新确认,保证接管质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主体企业的进驻接管质量进行重新确认,对符合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晋煤重组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的七项条件的,加快办理移交接管确认书,经主体企业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市政府和市煤炭工业局,其中晋煤集团兼并重组的煤矿的移交接管确认书要上报省煤炭工业厅签字盖章确认。
对进驻接管不到位的煤矿,一律不准复产复工,已经复产复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
4. 要加快评估步伐,尽快补偿到位。
资产评估和资金补偿工作进展缓慢是当前影响主体进驻接管质量和整合改造建设步伐的瓶颈。
各县(市、区)和各整合主体在7月5日前要制定出资产评估、资金补偿、方案批复、证照换发等工作的倒排时间表,做到责任到人、限时到位。
5. 加快办理审批事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落实煤炭部门、主体企业、煤矿领导三保
责任制(保建设进度、保建设安全、保达产达效),对整合技改扩能矿井,抓紧制定和优化改造方案,细化分解目标,办理相关手续,尽快进入建设程序。
二、整合关闭要到位,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和时限要求关闭到位,严禁整合关闭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有整合关闭矿井遣散从业人员,加封上锁、停止供电,切断主运输系统,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属于皮带运输的,皮带至少截断20米,属于立井提升的,必须拆除电机。
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有整合关闭矿井(包括省属大集团的整合关闭矿井)实行煤炭部门、主体企业全天候驻矿监管,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闭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79号)中确定的上半年关闭的74座整合关闭矿井名单,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闭措施和方案,在7月10日前按“关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
4. 对确需回撤设备的整合关闭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刻汲取陵川北川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市政电〔2009〕79号)中要求的责任制执行。
实行回撤设备县(市、区)长审批制;安全技术方案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负责制;安全监督主体企业领导负责制;驻矿安监员全天候入井跟班制和安全管理矿级领导全天候入井带班制。
回撤设备必须由主体企业组织实施,严禁非主体企业组织回撤设备。
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关闭的矿井,要派人开展巡回检查和夜间突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建设管理要到位,严禁非法违法施工建设
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