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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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二)作息时间
第二条高配电工、轮值电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其它岗位一律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工作时间为从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电工岗位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及其它岗位因工作需要加班,公司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核发调休单或加班工资。

第三条除高配电工、轮值电工岗位外员工上班时间为8:30,下班时间为17:00,中午午餐、午休时间11:30到13:00,市场管理人员午休时间须轮流值班。

第四条保安人员实行三班制,早班8:00至16:00,中班16:00到24:00,晚班0:00到8:00。

用餐时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轮流用餐,中餐时间为11:30至13:00,晚餐17:00至18:30,保安人员用餐不超过三十分钟。

当班班长应组织好保安人员用餐及值勤,避免用餐时间段安防管理漏洞出现。

第五条高配电工原则上分三班,班务时间同保安岗位,考虑到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可将班务调整为“做一休二”的作息时间。

即员工值满早、中、晚三班,休息二天,以此循环。

高配电工用餐时间:中餐11:30-12:00,晚餐17:00至17:30。

第六条轮值电工原则上分早、中两班,早班工作时间8:30至17:00,中班工作时间17:00至21:30,考虑到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可将班务调整为“做一休一”的作息时间。

即员工值早、中二班,休息一天,以此循环。

轮值电工用餐时间同高配电工。

第七条市场值班人员班务安排:周六、周日值早班人员工作时间从8:30至17:00,周一至周日值中班人员工作时间从17:00至21:00,值班人员用餐时间同保安人员。

(三)考勤办法
第八条员工上、下班实行考勤打卡。

考勤卡作为员工出勤情况的记录凭据之一,员工上、下班应自觉打印考勤卡,人力资源部将按月进行汇总统计。

第九条打卡必须本人操作,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打印,如发生代人打卡行为,每次对违规双方均各处以100元罚金。

第十条员工因公事晚到、早退均需在考勤卡上注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部门副职以上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加班人员应按班务要求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考勤管理同正常班务。

第十二条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事假半天处理。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事假半天处理。

当月累
计迟到、早退每达到三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员工前一天值中班次日早班补休4小时。

(四)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一般需事先填写请假单,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属紧急意外事件未能事先请假的,需当天与所属部门主管联系告知,并在返回公司后
补办请假手续,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请病假必须由就诊医院开具有效病假证明,并及时与所属部门主管联系告知,没有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调班,需经审批同意,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
一、部门副职以下员工请假二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假,二天及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假,五天
及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三、以上经批准同意的请假单、调休单需提前半天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凭据留存。

四、员工需调班的,以书面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内需外出学习、进修、开会,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十八条员工病、事假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事假:每月工作日按20.92天计算,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20.92 ,事假五天及以下扣除月度全勤奖、日工资、并按日扣除月度绩效奖励,事假
五天至十天(含十天)扣除月度全勤奖、日工资及全部月度绩效奖;事假十天以上扣
除月度全勤奖、日工资、全部月度绩效奖、季度奖及各类津贴。

二、病假:员工当月病假期限在五天及以下的日病假工资按日工资标准核发,月工资收入
扣除月度全勤奖、及按日扣除月度绩效奖励,其它津贴照放;病假期限在五天至十天
的病假工资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扣除月度全勤奖、及月度绩效奖,其它津贴照
发;病假期限在十天以上的病假工资为日标准工资,其它月度奖、季度奖、各类津贴
不予以发放。

三、员工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丧假、工伤、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旷工者除扣除日工资外,每旷工一天处以100元罚款,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将被公司除名。

(五)加班及调休的规定
第二十条员工于节假日或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必须事先填报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加班由总经理审批,一般员工由分管领
导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没有经过加班申请审批的,不作加班考勤。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员工加班,部门经理应安排当月调休。

当月不能调休的,由人力资源部于次月核发调休单或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申请调休,调休前必须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报批,报批程序同第十五条。

审批人在调休单上签署意见,并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考勤依据。

(六)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考勤规定相应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的修订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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