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山公行罚决[2022]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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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山公行罚决
[2022]131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灵山公行罚决[2022]131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2.03.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灵山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3:02
广西灵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山公行罚决[2022]1317号
违法行为人劳*,男,证件号码:**********,1972年08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灵山县那隆镇大山村**********,现住**********。
现查明2022年03月06日10时许我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广西灵山县灵城街道独岭村委会六队一瓦房旁有吸毒人员走动,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查处当场抓获吸毒嫌疑人谢**,劳*,阮**并带回接受审查。
经审查,谢**,劳*,阮**对其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此行为已经构成吸毒。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灵山县公安局民警送至灵山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拘留期限(2022年03月06日至2022年03月21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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