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价格监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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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学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化学药品,包括国产化学药品和进口化学药品。

第三条化学药品价格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职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学药品价格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药品价格监管工作。

第六条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三、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化学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应当以成本为基础,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化学药品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二)研发成本:研发投入、研发成果转化费用等;
(三)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四)合理利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企业规模、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化学药品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二)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药品的平均价格;
(三)价格不得低于最低零售价格。

四、价格监管措施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化学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化学药品价格进
行监测、分析和预警。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学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
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化学药品价格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
渠道查询。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虚报、瞒报、伪造价格信息的;
(二)价格高于市场同类药品平均价格的;
(三)价格低于成本或最低零售价格的;
(四)违反价格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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