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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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自学高新峰谢芳
【审理法官】宋自学高新峰谢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园园
【当事人-公司】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振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振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振宇刘宏隆
【代理律所】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园园
【被告】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涉案借条系于海出具,但不认可收到郭园园30万元转账,而案件关键证人罗某的证明使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真实借款人的事实存疑。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涉案借条系于海出具,但不认可收到郭园园30万元转账,而案件关键证人罗某的证明使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真实借款人的事实存疑。
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中的真实角色对本案处理至关重要,因此一审法院需查明该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是(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0:48:48
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30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园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9052263A。
住所地:中山路北段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该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上诉人郭园园与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涉案借条系于海出具,但不认可收到郭园园30万元转账,而案件关键证人罗某的证明使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真实借款人的事实存疑。
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中的真实角色对本案处理至关重要,因此一审法院需查明该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是(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园园、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高新峰
审判员谢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单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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