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红线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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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土地的管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收回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土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依法用地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土地红线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企业土地红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红线界定
第五条土地红线是指企业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边界线。

第六条土地红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与相邻地块的边界线清晰;
(三)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
(四)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土地红线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企业用地红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红线。

第三章土地红线管理
第九条企业土地红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公示;
(四)审批;
(五)登记。

第十条企业申请划定土地红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四)土地红线划定方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对土地红线划定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土地红线划定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红线划定方案报请同级人民
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红线划定方案
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取得土地红线后,应当按照土地红线管理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七条企业土地红线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红线使用土地;
(二)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红线;
(三)企业应当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红线使用情况;
(四)企业应当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土地红线变更与收回
第十八条企业土地红线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
(三)不影响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企业申请变更土地红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土地红线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变更土地红线方案;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告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土地红线变更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土地红线变更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满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红线变更方案报请同级人
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红线变更方
案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收回土地红线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二)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红线;
(三)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四)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土地红线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企业土地红线,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土地红线收回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土地红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XX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
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土地的管理,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土地红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原则,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土地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红线界定
第五条企业土地红线是指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第六条企业土地红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标准;
(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第七条企业土地红线界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土地红线界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界定条件的企业,核发土地红线界定书;
(三)企业根据土地红线界定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土地红线保护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土地红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土地面积。

第九条企业土地红线保护措施:
(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
(二)企业应当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使用情况;
(三)企业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土地资源消耗;
(四)企业应当加强土地生态保护,防止土地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土地红线的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土地红线管理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土地面积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对破坏土地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土地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土地红线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土地红线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标准;
(四)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企业土地红线调整程序:
(一)企业提出土地红线调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调整条件的企业,核发土地红线调整书;
(三)企业根据土地红线调整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土地面积的;
(二)未按规定保护土地红线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土地红线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企业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所有土地的管理,包括企业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和临时用地等。

第三条企业土地红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费。

(三)保护耕地原则:优先保护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四)规划先行原则:坚持土地利用规划先行,科学合理布局土地利用。

第二章土地红线界定
第四条企业土地红线是指企业土地利用的边界线,包括:
(一)企业自有土地红线:指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边界线。

(二)租赁土地红线:指企业租赁使用的土地边界线。

(三)临时用地红线:指企业临时使用的土地边界线。

第五条企业土地红线界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清晰、连续。

(二)以实际土地调查结果为依据。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企业土地红线界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要求,提出土地红线界定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提出的土地红线界定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划设企业土地红线。

第三章土地红线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土地红线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土地红线不受侵犯。

(一)企业内部设立土地红线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和职责。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土地红线保护的措施和责任。

(三)企业应当加强对土地红线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第八条企业土地红线保护措施:
(一)设立土地红线警示标志,明确土地红线范围。

(二)加强土地红线周边绿化,美化环境。

(三)加强对土地红线周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四)加强对土地红线周边企业的监督,防止违法用地行为。

第九条企业土地红线管理职责:
(一)企业土地红线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土地红线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二)企业土地红线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红线管理情况。

(三)企业土地红线管理责任人应当参加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土地红线调整与变更
第十条企业土地红线调整与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土地红线调整与变更程序:
(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土地红线调整与变更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提出的土地红线调整与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调整或变更企业土地红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土地红线范围的。

(二)违法占用土地红线的。

(三)破坏土地红线标志的。

(四)未履行土地红线保护职责的。

第十三条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企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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