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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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细则
沪建安质监(2002)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对悬挑式脚手架的技术要求,完善本市施工现场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管理,针对目前施工现场悬挑脚手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安全管理细则。
一、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技术管理
1.悬挑式脚手架在搭设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施工图指导施工。
2.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悬挑梁应采用型钢。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 CGBJ17-88) 。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CJGJ130-2001)。
3.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 ,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4.钢丝绳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
5.悬挑式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计算书须经企业技术领导审核批准。
6.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其施工方案及计算书须经发包单位技术复审。
二、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管理
1.悬挑式脚手架搭设之前,搭设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悬挑式脚手架的底部,必须采取防止人和物体的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5.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三、悬挑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
1、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入员签名留档保存。
3、悬挑式脚手架的架体验收表应采用"安保体系6 - 2脚手架搭设验收单;悬挑结构验收表应采用"安保体系6 - 3特殊脚手架搭设验收单"并注明验收项目名称:悬挑梁或悬挑结构的预埋件验收,应制订"隐蔽工程验收表"进行验收(作为"安保体系6 - 3特殊脚手架搭设验收单"的附件)。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00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