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亦不得未经同意而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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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亦不得未經同意而施以試驗

指稱施行酷刑的事例

76. 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入境事務處、懲教署、香港海關、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均無涉及屬於《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427章﹚所指酷刑的報告。

77. 我們在首份報告第109至112段,論及4名警務人員襲擊一名吸毒者,迫使他認罪。該4名警務人員被裁定罪名成立。現謹告知委員會,該4名警務人員已被判處入獄和遭革職。

引渡和《逃犯﹙酷刑﹚令》

78. 有關情況一如首份報告第113至115段所述。

訓練紀律部隊熟悉《禁止酷刑公約》和《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的條文

警隊

79. 有關情況一如首份報告第116段所述。

入境事務處

80. 有關情況一如首份報告第119段所述。

懲教署、香港海關和廉政公署

81. 有關情況一如首份報告第117至124段所述。

保護根據精神健康法例而受羈留的病人

82. 有關情況大致上如首份報告第125至129段所述。

保護精神病患者或殘疾人士免受未經同意而進行的治療

83. 有關情況大致上如首份報告第134至138段所述。

遭遞解離境的人士

84. 委員會在首份報告的審議結論第14段提到︰

“鑑於公約在香港特區實施,受到一條保留條款所限制,而該保留條款對

在遞解離境個案的決定程序中應用公約第十三條方面,會有嚴重影響,所

以委員會仍關注到,從香港特區遞解離境後可能會被判死刑或受到酷刑,

或其他不人道、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人士,可能無法得到有效的保

護。為了確保處理遞解離境個案的程序符合公約第六及第七條的規定,香

港特區應確保這方面的程序能提供有效的保障,使遭遞解離境的人士不會

面對被判處死刑或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

險。”

85. 們理解委員會關注到遞解離境的個案。不過,我們相信,我們就公約第十三條所制定的保留條款,不會在任何方面對遭遞解離境人士不利。在法律上,遭遞解離境的人士有充分機會提出申述,反對遞解離境。他們可以︰

(a) 14天內就有關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提出反對,反對會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考慮,如果理由充份,遞解離境令便可暫緩執行或撤銷。如遭遞解離

境的人士聲稱他們在遞解離境後可能會面對被判死刑或受到酷刑或不人

道、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當局會極審慎考慮有關個案;

(b) 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

(c)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行政長官提交呈請書,要求暫緩執

行或撤銷遞解離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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