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个税避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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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分析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人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2)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在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进行稽查时,要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纳税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二百三十三]
周苇苇是名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万元(不含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其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换算公式可得:
=62352.94(元)
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款=62352.94×40%-700
=17941.18(元)
则该歌唱演员须补缴税额=17941.18-12400
=5541.18(元)
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税后的净所得。这样,在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可分
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对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中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由单位代缴的税款。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由他人负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款的情况,其计税公式和计税方法与他人代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案例二百三十四]
中国公民邓小林在江西新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负担。1997年3月,邓小林取得税后净工资收入3000元。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由于邓小林取得的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应先将其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式①②可知:
=2441.18(元)
应纳税额=2441.18×15%-125
=241.18(元)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对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三十五]
中国公民王勇在江苏伊伯尔电子公司工作,该公司每月除付给王勇2500元工资外,每月还定额负担王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为王某负担的定额税款50元,应一并计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2500+50-800
=1750(元)
应纳税额=1750×10%-25
=150(元)
在实际缴纳时,由该公司代扣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再加上公司代为王某负担50元税款,一并上缴。(3)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单位代缴税款的依据。计算公式为:①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三十六]
美籍人布莱特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1.2万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额。则在计算该人的应纳税额时,应首先将其工资所得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则由公司①②可知:
=8390.96(元)
在实际缴纳时,应由公司先代扣该外籍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12.23元(即1303.19×70%),再加上公司为该个人负担的390.96元(即1303.19×30%)税款,一并上缴。
3.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反避税技巧。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在华工作的雇员实行